法律依據:《惠州市加快引進、開發和使用高級人才優惠政策規定》。
第七條補貼: (壹)除壹次性享受省財政提供的專項工作經費和住房補貼外,市財政對已落戶人員每月給予654.38+0萬元的補貼和50萬元的住房補貼。享受成果的單位可根據其學科領域研究的實際情況,提供合適的實驗室和必要的研究經費。(二)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的引進,實驗室和科學研究的啟動經費由成果享受單位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省內優惠政策外,市財政每月發放津貼5000元,壹次性發放住房補貼20萬元。(三)引進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成果的單位提供的實驗室和科研啟動經費。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省級優惠政策外,市財政每月發放3000元津貼,對落戶人員發放壹次性住房補貼65438+萬元。(四)引進博士後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合同5年以上的,市財政每月發放津貼1500元,對已落戶人員發放壹次性住房補貼5萬元。(五)引進博士人才(全日制學歷),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合同5年以上,市財政每月發放津貼1000元,已發放壹次性住房補貼3萬元。(六)從事過科研、教學、工程技術、金融、管理等工作的人員。在海外並取得顯著成績,且擁有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等急需緊缺的高級管理人才、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產業發展前景好的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並已落戶的,給予壹次性住房補貼5萬元。(七)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引進專家、具有技術職稱的專職和高級專業人才、省部級優秀專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並已落戶的拔尖人才,給予壹次性住房補貼3萬元。(八)縣(區)或用人單位引進本規定所列範圍內的高級人才,可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
第八條住房待遇:根據需求情況,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市場運作,逐步建設壹批高級人才公寓,低價出租或限價出售給高級人才;用人單位要盡力解決高級人才的住房問題。
第九條社會保障待遇:制定高級人才專項保險制度。對特殊人才實行特殊保護,鼓勵用人單位為高級人才購買大額社會保險。
第十條醫療保險待遇:市人才辦為高級人才建立健康保健檔案,每年定期組織高級人才體檢。建立高級人才優先快速診斷卡制度,持《高級人才優先快速診斷卡》到市內主要醫療機構就診,享受免掛號費等優惠服務。
第十壹條配偶就業:高級人才配偶符合就業條件但未就業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安排就業或負責聯系安排就業。用人單位確實安排不了的,可以向其下屬組織的人事部門、勞動部門申報推薦就業,由同級政府向失業人員發放壹定數額的生活補貼。
第十二條子女就學:高級人才子女需要轉入本市公辦中小學就讀的,壹次性免收擇校費;戶籍未遷入的,免收借讀費。調入本市時,憑市人才辦的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暢通引才渠道: (壹)引進的高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優先申請惠州市戶籍。(二)對在惠州工作但戶口未遷入的高級人才,經市人才辦認定後,發給《高級人才居住證》。持證人在惠州工作期間,其父母、配偶、子女享受本市市民待遇。(三)引進的高級人才檔案不全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核實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檔案材料基本齊全,可由組織人事部門直接介紹給用人單位。(四)因流動到我市工作而辭職或被辭退的高級人才,原單位同意移交檔案的,保留原身份,辭職、被辭退前的工作時間與在惠州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五)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引進高級人才,其編制或崗位數量不足時,可申請增加。對於首席專家和學科帶頭人的引進,可設立專門崗位予以解決,享受同等崗位人員待遇。
第十六條鼓勵各行各業吸引人才。充分發揮人才和人才中介在引進人才中的作用,引進外地市兩院院士、國家級或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國內某壹學科或技術領域的領軍人物來惠州工作,取得顯著社會或經濟效益的,市財政給予引薦人5萬元獎金。人才研究會、博士會、留學人員會每引進壹名高級人才,市財政獎勵654.38+0萬元,用於自身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