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4、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5.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6、銷售假冒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7.對銷售的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10,不提供或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騙取消費者價格或者費用的。
如果因購買假冒偽劣輸出造成財產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如果受到人身傷害,可以根據具體損失情況,要求經營者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經營者明知存在缺陷而向消費者提供商品,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假冒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侵權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觀上。客觀上講,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3.主要元素。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4.主觀方面。主觀上是故意,壹般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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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