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是指經國家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又稱未註冊商標,是指未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註冊,自行使用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和註冊商標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商標法》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