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僅指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特殊標誌登記申請。廣義的商標註冊申請除包括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外,還包括變更、續展、轉讓註冊申請,異議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以及其他商標註冊事宜的辦理。
國內的申請人辦理各種商標註冊事宜有兩種途徑:壹是直接到商標局辦理;二是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兩種途徑的主要區別是發生聯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書件稍有差別。在發生聯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與商標局直接發生聯系;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與商標局發生聯系,而不直接與商標局發生聯系。在提交的書件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經辦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事宜的授權委托書。國內的申請人直接辦理商標註冊事宜的,應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辦理商標註冊事宜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但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除外。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事宜的,應準備的書件和辦理程序可以向商標代理機構咨詢。
使用本欄目應註意以下幾點:
壹、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每壹個類別上每註冊壹個商標圖樣為壹件商標。每件商標每申請辦理任何壹項註冊事宜都視為壹件申請,應分別提交壹套申請書件, 並分別繳納費用。
二、應提交的書件沒有指明份數的,如果在“具體要求”及“註意事項”欄目中也沒有特別聲明是多少份的,則應認為是1式1份。
三、特別聲明:
(壹)本欄目所有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本欄目內容於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2、商標註冊申請前的查詢
壹、簡要說明
商標註冊申請前的查詢通常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前,為了了解是否存在與其申請註冊商標可能構成沖突的在先商標權利,而向指定的服務機構進行的有關商標信息的查詢。商標註冊申請前查詢采取查詢人查詢自願、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有償、查詢結果僅供參考的原則。目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屬的通達商標服務中心負責商標查詢。
二、辦理途徑和步驟
商標查詢有兩條途徑:壹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查詢;二是來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商標查詢。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二)來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從查詢窗口領取《商標查詢單》→填寫《商標查詢單》→在查詢窗口劃價→在收費窗口繳納商標查詢費→將《商標查詢單》交回查詢窗口→在查詢窗口領取查詢結果
三、填寫《商標查詢單》的具體要求
1、填寫《商標查詢單》時,文字須正確、規範、清晰,字母應使用大寫。
2、壹份《商標查詢單》限填寫壹個文字商標及壹個類別的10個以內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品或服務項目” 欄必須嚴格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規範名稱填寫,並不得填寫商品分類的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