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調解。調解不是解決版權糾紛的必要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調解後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給予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商標侵權案件後,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通過調查取證,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的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具體懲罰措施包括: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邀請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有商標上的侵權商標;
4.邀請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犯罪工具;
5.下令並監督物品的銷毀;
6、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的50%以下或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第四,訴訟解決方式
管轄權。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選擇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於商標侵權案件的復雜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人民法院采用民事制裁方式處理壹般商標侵權案件。人民法院根據被侵權人行使的禁止權、賠償損失權、返還不當利益權、恢復名譽權,可以單獨或者合並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可以銷毀構成侵權的物品,拆除侵權使用的設備,邀請直接用於侵權的工具、模板;
2.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上刊登道歉聲明,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
3.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遭受的損失。此外,侵權人還應當賠償被侵權人在調查、取證、聘請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等方面發生的費用;
4.除上述主要措施外,人民法院還可以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