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進入經營單位的食品都要按進貨查驗驗收,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包括: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進行驗證,驗證食品合格證和食品標簽,索要相關票證。需要檢驗檢疫的,還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根據產品批次出具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供應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
三、檢查食品包裝標簽,包括:
1,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和地址;
2、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認證標誌;
3.定量包裝商品的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生產標準號、凈含量及其標準方法;
4、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6.使用不當、可能損害商標、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告。
4.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檢疫的農產品和其他食品,必須查驗其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投放市場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經相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在市場設立的檢驗點檢驗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
五、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處理,對過期、腐爛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按照食品廣告指南購買食品時,要註意檢查是否有虛假和誤導性宣傳的內容。
七、做好食品進貨檢驗工作,實行進貨檢驗記錄,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為保證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的真實性,應當統壹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並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八、在采購時,對檢驗不合格且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采購。發現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向當地工傷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