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因該商標取得的財產要互相予以返還;
2、不能返還的,要折價賠償;
3、對加盟商標的撤銷有過錯的,要對其他當事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壹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