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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罪中,商標權利人是否有權對商標真假進行鑒定?

目前從多個法律規定包括地方性法規來看,國家從法律層面認可註冊商標權利人對商標的真假進行鑒別的權利。其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於鑒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真偽問題的批復(商標案[1997]458號)規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真偽,應由該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鑒定。在雙方鑒定結論不壹致的情況下,如果註冊商標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論是真實合法的,則應以註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關於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及標識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商標案字[2005]第172號)“在查處商標違法行為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商標註冊人對涉嫌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及商標標識進行鑒定,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鑒定者無相反證據推翻該鑒定結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該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