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願停止使用字號,可以通過訴訟維權。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事權利,商標的作用是用於區別不同的商品來源,而企業名稱是用於區別不同的民事主體。而當在後的註冊商標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並可能引起混淆誤認的情況下,應本著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加以處理。
當然,處理註冊商標與在先的企業名稱沖突需考慮企業名稱的知名度。商標與企業名稱畢竟屬於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權利,如果在先的企業名稱不具有壹定的知名度則壹般不會引起混淆誤認,因此也很難導致實際的沖突。同時,如果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認定行為人的搭便車意圖,而如果在先的企業名稱沒有較高知名度,也很難說明在後註冊與其字號相同的商標具有主觀惡意。希望社標網商標查詢的回答能幫助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