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尚未註冊成功的商標,可以提出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就是指對某商標的基本核準,根據商標法明確提出抵制建議,規定撤銷。如果想拿回的商標尚處在初步審定階段,那麽可以在公告日起3個月之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需要企業主提供相關的材料和收集的證據足夠充分並且真實有效,商標局經過審查後,會經實際情況來決定該商標是否能夠予以註冊。
2.已經註冊成功的商標,可以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商標法的規定而不應獲得註冊的已註冊商標,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無效的制度。
如果被搶註的商標已經過了3個月的公告期獲得核準註冊了,此時公司可以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法》對無效宣告申請有5年的時間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標獲得註冊時間超過5年,就不能以被搶註為由申請無效宣告了(馳名商標不受此時間限制)。對商評委的裁決,如果有任何壹方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商標撤三
商標撤三指撤銷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簡稱“撤三”。
如果被搶註商標在註冊3年後沒有使用的話,任何公司及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企業主可以留心關註其動向,看商標是否有人使用,是否能夠按照核準註冊的範圍使用。如果商標撤三成功,那麽該商標的搶註人則自動失去了該商標的商標權,無法繼續在商品或服務商使用該商標。
4.花錢購買
企業主可以跟該商標的持有人協商,花錢購買被搶註的商標。在雙方協商壹致的情況下,可以壹起去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花壹筆錢省去打官司的時間,也不失為壹種省心的方式。
商標作為企業形象和產品的標誌,是企業長期發展的壹種無形資產,企業主更應該通過此事長個心眼,更加註重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在申請商標這件事上做到越早越好,才能避免商標被搶註這類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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