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規和詔令、法典
1,明律和明大釗
(1)大明法?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就開始編修,於洪武在三十年間完成並頒布了《世典》。
答:特點:改變了傳統刑法體例,更多由例、官、戶、禮、兵、刑、工七章組成。它的法律文本比唐代簡單,精神比宋代嚴格。
b:歷史地位:最後壹個明朝不變的封建法律。
c:它的形成經歷了四個階段:始於武元年?吳鴻的六年計劃?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武元年,左、李善長等。,按《唐律》創制法律,並按元體例編為六令;
(2)洪武六年詳,仿唐律12式,由朱元璋?親加慎重?後來頒布;
(特點:名法、例法放在最後,內容比唐律復雜。)
(3)洪武二十二年,後有例為先,仿元編纂體例,按六部改官、戶、禮、兵、刑、工六律;
(特點:法典結構變化至今,基本條文仍與唐律相同,但?減輕其輕罪,加重其重罪?。立法技術也更加精良,體例更加完備科學。)
?註:以後147條選自洪武十八、二十年寫的《大高》,附於法條。
(4)洪武三十年終於完工,?向國內外公布,讓全世界都知道並遵守?。
(2)明大釗?明初的壹部專門刑法,朱元璋修訂《大明法》時,為了防止?法外強奸?,手訂了四個系列的《偉大的外套》,體現了他?重典治天下?的想法。
答?大禹:原是周公東征殷時對臣民的訓誡;
b?明大偉:明太祖把他親自審理的案件整理了壹下,加上案件產生的案例?紀律?,作為專門的法律來訓誡臣民;
特點:
(1)對於法律中原有的罪名,壹般加重處罰;
②濫用法外處罰?如氏族懲罰、斬首、截手截趾等。,都是自漢代以來長期未被法律遏制的酷刑;
③?重典為官?大部分條款都是為了懲罰貪官汙吏,從而加強執政效率。
註:上諭也是中國法律史上史無前例的法律。明太祖死後,它被束之高閣,沒有法律效力。
2.清代法規匯編。
(1)大清律:制定於乾隆元年。乾隆即位之初,命長官對原有法律逐壹考證,再加我,於乾隆五年完成,頒布天下。
?它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部成文的封建法典,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縮影。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在這裏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2)清朝的情況?條例、規則、例子、先例
規定?具體指刑事單行法規,即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先對壹些類似案件提出立法建議,經皇帝批準後成為範例,用以指導類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有什麽例子?關於壹個行政部門或壹個特殊部門的單獨的法律和規章的集合。它是政府各部門職責和程序的基本規則;
例子?皇帝放出了什麽東西?聖旨?或者由天皇批準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壹般不自動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處理此事的指導原則。
制定壹個規則(?制定壹個規則)?編制的案例是單獨的法規。
3.明清禮儀。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到調整國家行政法律關系的作用。
(2)《清惠殿與清代行政法》:仿《明惠殿》,記述各朝主要國家機關的職責、例、活動規則及相關制度。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個大典,統稱?五代大會?,統稱為《大清法典》。
(二)罪名、處罰及處罰原則
1,叛國罪,流刑罪。
(1)?叛徒?罪惡的產生。它是朱元璋在洪武年間為懲治官商勾結、危害皇權統治的罪行而創制的。
(註:?叛徒?罪名沒有明確的內容,實際上為皇帝隨意殺死英雄的老將軍提供了法律依據。)
(2)流放加充軍,即強迫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
2.從新出發,重在輕的原則。
(1)實行從重處罰原則。
(2)?關註它是什麽,卻不關註它是什麽?原則:對於賊寇和與錢糧有關的事情,不論情節輕重,壹律嚴懲,擴大集體懲罰範圍;為了什麽?儀式和習俗?和其他壹般犯罪,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