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也稱為網絡的網絡,是通過連接幾個已建立的計算機網絡而形成的更大的計算機網絡。網絡虛擬世界的蓬勃發展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起了猛烈的沖擊。域名這壹網絡時代的新生事物,給商標等商業標識、商譽、商業化形象乃至商業秘密的保護帶來了許多新問題。
壹、域名概述
(壹)域名的含義
域名是互聯網上用來區分不同網站主頁的網絡地址。[1]域名可以分為不同的級別,包括頂級域名和二級域名。頂級域名分為兩類:壹是國家頂級域名(nTLDs)。目前已有200多個國家按照ISO3166國家代碼分配頂級域名,如中國的cn、美國的us、日本的jp等。二是國際頂級域名(iTLDs),如。工商企業網。net提供給網絡服務提供商。org為非營利組織。二級域名是指頂級域名下面的域名。在國家頂級域名下,是指域名註冊人的在線名稱,例如,新浪、soho、雅虎等。
域名需要註冊後才能使用。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是中國的域名註冊機構,它要求用戶不得將他人在中國註冊的商標或企業名稱註冊為域名。但域名註冊遵循先申請先註冊的原則,管理機構不對申請人提出的域名是否侵犯第三人權利進行任何實質審查,也沒有義務對域名註冊爭議做出裁決。這種過分強調方便快捷的做法,為域名註冊糾紛的形成埋下了隱患。
(二)域名的性質
1.域名的絕對特異性
在互聯網上,任何域名的註冊都是唯壹的,不可復制的。壹個域名只能歸壹個主體所有。壹旦獲得,其他任何人不得註冊或使用相同的域名。
2.域名命名的規定。
域名由字母、漢字、數字和連字符組成。各級域名之間用點(。),長度不能超過20個字符。
3.域名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
域名的使用是全球性的,沒有傳統的嚴格的地域限制;從時效性來看,域名壹旦獲得,就可以永久使用,不需要定期續費。
(三)域名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1.域名是企業無形資產的壹部分。
域名是壹種寶貴的資源。在當今網絡時代的註意力經濟環境下,域名的商業意義遠大於其技術意義,成為新科技條件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它不僅代表了企業在網絡上的獨特地位,也反映了企業的綜合產品、服務範圍、形象和商譽,是企業無形資產的壹部分。
2.域名是壹項智力成果。
域名是壹種具有字面意義的商業標記,類似於商標和商號,體現了相當的創造性。在設計和選擇域名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壹些創造性的工作,使我們公司的域名簡潔而有吸引力,讓公眾熟悉並訪問它,從而擴大企業的知名度,促進其業務發展。
3.經營者對其域名享有商業標識權。
對於運營商來說,域名是他在互聯網上的招牌,引導公民和法人訪問他的網站,運營商擁有對域名的運營權。商業標識權是壹種反不正當競爭權,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權利。域名不僅僅是壹個簡單的符號,更是企業商譽和知名度認可的凝結。域名的使用對企業來說有著豐富的內涵。將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科學可行的,在實踐中有利於保護網絡上企業的相關合法權益。
二、域名註冊侵權糾紛的認定
(a)域名註冊人實施了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行為。
域名註冊引發的糾紛壹般包括以下幾種:
1.該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2】因為很多大公司都用商標做域名,所以在網上用商標名搜索更快。如果馳名商標被他人用域名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和使用人與域名的註冊人之間可能會產生沖突。
那麽,如何認定馳名商標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86年8月4日發布、1998年2月3日修訂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和銷售區域;
(2)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及其在國內同行業中的排名;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國外(地區)的銷售量和銷售區域;
(四)商標廣告;
(五)該商標的最早使用和連續使用時間;
(六)該商標在中國和外國(地區)的註冊情況;
(七)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文件。
在認定馳名商標時,首先要考慮是否構成中國馳名商標。同時,要註意各地評定的馳名商標和地區或行業的馳名商標,在域名註冊糾紛中不應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馳名商標應當為公眾廣泛知曉。
2.該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與他人的非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相關公眾誤解的。
如果不是馳名商標,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及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業務是否與使用該商標的相同或者近似,是否會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和誤解,是認定域名註冊人對非馳名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域名註冊本身就需要壹分壹毫,字母和符號稍有變化就能區分兩個域名。所以域名之間不存在類似的問題。對待域名與商標近似,足以造成誤認的,也要慎重,以此認定域名侵權。根據查明的具體事實,該域名與非馳名商標的所有漢字、英文字母、漢語拼音或者發音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在處理域名註冊與商標沖突的案件中,很難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商標與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近似。域名註冊屬於何種商品或者服務,可以不屬於與域名註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問題的關鍵是商標的知名度。如果商標馳名,將其註冊為域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也要看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實際經營行為,因為註冊域名只是進入互聯網的壹個程序,本身並不是商品或服務。註冊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域名進入互聯網,利用互聯網這壹特殊工具從事商業活動或其他活動。
3、搶註域名
先將他人的馳名商標、商號或者其他商業標誌註冊為域名,自己不使用。搶註者註冊域名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用註冊的域名“勒索”權利人,收取贖金。
(2)域名註冊人主觀上有過錯。
如果域名註冊人因為註冊的域名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而需要承擔責任,那麽主觀上必須是惡意的。域名註冊和使用的“惡意”成為最敏感、最重要的核心問題。“惡意”是壹種主觀心理狀態。所謂惡意,“即域名註冊申請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標而申請域名,是為了利用他人的善意從中獲利,或者為了贖金而出售”。[3]
1,惡意識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壹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惡意:
(1)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用於商業目的的域名;
(二)為商業目的註冊或者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或者原告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相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網站;
(三)提出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
(四)註冊域名後,不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五)有其他惡意情節的。
筆者認為,法院在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惡意時,還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1)註冊人在申請域名註冊時提供重要的、具有誤導性的錯誤聯系方式,故意不維護準確的聯系方式;
(2)註冊人是否已經註冊或者取得多個域名,並且知道這些域名與註冊時已經顯著的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程度足以造成誤認,或者足以造成這些域名註冊時已經馳名的商標被淡化,無論當事人從事的是商品或者服務。
2.侵權指控的合理抗辯
(1)“重合與相似”
區分惡意搶註和巧合非常重要。如果域名註冊人註冊的域名與其他商標所有人或商號所有人的商標權或商號權發生沖突,則不構成侵權。
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壹致性和相似性:
(壹)註冊域名與非馳名商標完全相同,但註冊人不知道的;
(2)域名註冊人正常使用域名,而不是將域名作為轉讓標的或者作為其他營利手段;
域名的註冊人享有與該域名相同的商標和商號,或者屬於不同類別的商品生產者擁有相同的商標。
(2)註冊人是善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被告能夠證明其持有的域名在爭議發生前已經取得壹定知名度,並能夠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的,,或者有其他能夠證明其沒有惡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有惡意。”
筆者認為,註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對商標侵權指控構成善意抗辯:
①註冊人享有該域名上的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②域名包含註冊人的真實姓名或正常情況下用於識別註冊人的其他稱謂;
③被控侵權前,註冊人已經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善意使用或準備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4)註冊人使用的域名因該域名為公眾所知,即使其未取得相應的商標權;
⑤註冊人使用域名是出於合法目的或合理使用,而不是出於商業利益誤導消費者或貶損相關商標的聲譽。
域名註冊人的上述抗辯在訴訟中壹旦成立,其合法權利應得到維護。
第三,解決域名註冊糾紛的法律建議
(壹)建立域名與商標的全方位法律關系
從網絡對社會的影響分析,應該說網絡不僅提供了壹種新的信息傳播和處理模式,而且創造了壹種新的空間概念。[4]因此,反映在法律制度上,並不是設計壹個單獨的新的法律制度就能“畢其功於壹役”,而是要更新整個法律制度和觀念。就域名而言,不是單壹的新權利就能起作用的,而是要在信息需要充分傳播的網絡時代,全面建立不同空間和領域的商標、商號、域名等商品或服務標記之間的有序關系。因此,在域名的法律設計中,既要保持同壹領域內某壹商品或服務的標識的壹致性,又要保持不同領域內某壹商品或服務的標識的穩定性,重點是不涉及領域的馳名商標、知名商品、知名企業、知名域名的經營者的潛在商業利益。
(二)建立全球域名爭議解決機制
互聯網的出現給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帶來了實質性的沖擊。信息可以很容易地通過計算機網絡在世界範圍內廣泛使用,商品和服務的交易逐漸不受國家和地區的限制。各國法律的沖突會導致網絡上的侵權行為和執法主體難以認定,不利於知識的傳播和交流。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解決方案,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的正常運行。應該采取壹套及時、快速的方法來解決互聯網域名註冊的爭議。壹旦發生糾紛,拖延時間越長,對當事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越大。1999年ICANN頒布的《域名爭議處理統壹規則》為解決域名註冊爭議提供了法律依據。在CNNIC的主持下,中國頒布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法律的內在精神和原則的指導作用,為徹底解決域名與商標的沖突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三)建立簡單易行的糾紛解決方式,避免訴訟。
域名註冊、管理和使用中遇到的問題主要是法律方面的,而不是技術方面的。主要體現在域名、域名導入的虛擬世界表征以及其他受傳統法律保護的商業標識符號上。很多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需要人們加深對這件事情的認識,充分檢討和反復比較現有的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然後在法律制度上做出調整。目前,設立壹種簡單而廉價的解決爭端的方式是合適的。這種方式既賦予了註冊機構有限的權利,又使雙方自願申請仲裁成為可能。這種仲裁采用仲裁或審判和最終裁決的規則來提高效率。雙方當事人和域名註冊機構應當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
當事人依法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該域名註冊糾紛。經司法程序確認的註冊域名構成侵權的,應當無條件撤銷或者轉讓該域名,域名註冊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協助執行。對於法院依法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也可以獲得司法救濟,這是糾紛的最終解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