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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可以拿來註冊商標嗎?

答: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壹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其特點是活態流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工作中,認定的非遺的標準是由父子(家庭)、或師徒、或學堂等形式傳承三代以上,傳承時間超過100年,且要求譜系清楚、明確。從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來看,能夠直接用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中,《著作權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著作權法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其更好地傳承下去,保持文化的多樣性,知識產權保護是達到這壹目的的手段,因此在適用《商標法》時壹定要圍繞這壹目的來進行。在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申請商標註冊時,應當將使用範圍局限在與其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上。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業利用中難免會出現的問題是將其純粹商品化,現今各地熱衷於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其目的不外乎此。然而過分強調其商品性,將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去了其本來的意義,因此應在法律上對那些有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真性的商業行為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