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以欺詐手段獲取碼號資源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專用電信網單位對碼號資源的需求;
(三)向用戶收取選號費或占用費;
(四)改變用戶撥號方式,或者擅自將碼號註冊為商標的;
(五)未在規定時間內激活碼號或者未達到最低使用規模或者預期服務容量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碼號資源使用情況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電信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配合碼號用戶制作局數據和開放碼號的;
(九)未按規定組織或配合制定或實施本地網號碼升級計劃的;
(十)不配合或者不配合電信主管部門要求或者批準的本地網號碼升級、長途號碼區域調整、號碼長度擴展、碼號調整的;
(十壹)未按照規定保護電信用戶號碼使用權益的。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壹)擅自啟用碼號資源的;
(二)擅自擴大排長使用人數的;
(三)超過規定的使用期限繼續使用碼號資源的;
(四)擅自變更長途號碼區域或者跨本地網使用用戶號碼資源的;
(五)擅自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碼號資源的;
(六)擅自改變碼號資源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