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考試如何考、誰能考的問題,事實上《辦法》已做規定。其第6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具體考試時間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其第4章規定了報名條件。其中,第4章第3條第4項中把“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作為報名條件之壹。《法官法》第9條第6項規定的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之壹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專業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專業滿壹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檢察官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的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之壹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專業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專業滿壹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律師法》第6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律師法》第8條規定,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之壹就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透過上述規定,可以發現以下問題:
1.《法官法》第9條第6項、《檢察官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的是擔任法官和檢察官的條件之壹,那麽,這壹條件是否是報名條件?對於那些在校四年級的本科生及沒有司法實踐經驗剛畢業的本科生能否報考?
2.《律師法》顯然是將報名條件和執業條件分開的。報名的學歷條件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按照《律師法》的報名條件,只要能報考法官、檢察官就壹定能報考律師,但是符合《律師法》的報名條件卻不符合報考法官、檢察官的條件。而設立統壹司法考試制度的初衷之壹正是在於“統壹”,這樣就違背了其初衷。
事實上,按照《辦法》第13條規定的司法考試報名條件,就等於還是以前報考律師的條件。這樣使得設立司法考試制度的宗旨落空。
那麽如何解決怎麽考,誰能考的問題呢?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壹問題,首先要真正明確設立司法考試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實現職業法律者選拔的精英化,找出精英職業法律者應具備的職業素養,什麽樣的人,如何測試這些人才能測出這些素養。正如漢密爾頓所言,“由於人類弱點所產生的問題,種類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長期刻苦鉆研者始能窺其堂奧。所以,社會上只能有少數人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可以成為合格的法官。”2另外,法律職業又是壹個實踐性極強的職業,它要求司法者必須將抽象的深奧的法條變成生動的、具體的、現實的判例。這種從抽象到具體,從書面到個案的轉變在很大程度依賴於司法者貫徹和落實法律規範的實踐能力。除此之外還要求司法者具有豐富的司法經驗和社會經驗,具有優秀的人品和高尚的職業道德,具有廣博的知識結構。總之,職業法律者應是高層次、復合型、應用型和有道德的法律專業人才,應將司法考試設置為最難的考試從而對職業法律者進行篩選。
顯然,要通過考試全面準確地測試出職業法律者應具備的法律知識、能力、司法經驗、職業倫理絕非易事,同時更不是壹次考試所能完成的。如果讓壹名剛畢業的本科生奢談司法經驗和司法職業道德,無疑是天方夜譚;如果司法考試不向所有學習法律並有誌於從事法律職業者開放又顯失社會公正(如壹名專科法律畢業生),同時也不顧現實國情。在我國,本科教育暫時還未達到普及化,目前介於精英化向普及化的過渡階段。另外,我國除了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以外還有大量其他從事與法律有關的職業,如警察、司法行政人員、法醫、法院、檢察院的書記員、人大、行政系列的法制辦、銀行、保險等金融系統的法律事務處(科),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室,即使是公務員亦應依法行政。如果把所有從事與法律有關的職業比作金字塔的話,那麽法官、檢察官、律師則是塔頂,其余則是塔基。因此既要有對塔頂的測試也應有對塔基的測試。由這二次測試構成統壹的司法考試。設計二次考試亦非本人獨創。大陸法系的日本和德國即如此。日本《司法考試法》規定,司法考試分為二次。第壹次考試在每年1月舉行。這次考試的目的是判斷是否具有能夠參加第二次考試的修養和大學畢業程度的壹種預備考試。所以,只有第壹次考試合格者才能參加第二考試。第二次考試以法律科目為中心,目的是判斷希望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者是否具有必要的法律學識及應用能力。日本司法考試號稱是全國最難的考試。3德國自1878年起,實行法官、律師從業資格壹體化的國家考試制度,同時須經二次國家考試,才能授予資格。第壹次國家考試是在大學法律專業學習三年半之後進行的,名曰取得“實習文官”資格的考試。第壹次考試合格者,可以取得“實習文官”的資格,但不能充任律師。如充任律師,仍需參加兩年半的實習(實習內容有律師、法官、檢察官及公司、銀行等業務),約經10個月的準備之後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名曰取得“候補文官”資格的考試。4 特別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司法考試並沒有學歷要求,凡日本國民均可報考;德國國民在大學法學院學完七個學期以上的課程即可參加司法考試。很少有人為此批評這兩個國家職業法律者的素質;相反,日本、德國當代法律職業者素質之高,世人有口皆碑。
我國國內亦有學者贊成二考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認為將整個考試分作兩個部分,即側重對大學期間所學基本知識進行考查的第壹次考試和側重運用法學知識與技術分析和解決問題的第二次考試。5中國律師考務中心的夏露曾撰文認為,將律考分為二次進行,首次考試主要測試法學理論基礎,合格後依照司法部或全國律協統壹制定的培訓計劃參加實習,而後參加第二次考試,內容主要是法律實務方面的知識,及格後方可取得執業律師資格。
另外,筆者之所以主張采取“二考制”還有三點理由。
第壹,出於考試本身技巧及考試公正考慮。對壹名在校四年級的大學生,考查其司法實踐能力及職業道德與對壹名有三年司法實踐經驗的法律本科生相比顯然不公平。前者對司法實踐和經驗及司法職業倫理幾乎無從談起。另外,讓命題者既要測試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還要測試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要想全面準確地測試出壹個人的真實水平實屬不易。
第二,“二考制”還能緩解目前司法考試制度運作不成熟的問題。設立司法考試制度的意義和影響無疑是深遠的、巨大的,但由於來得急,在各方認識不到位、理解不全面和準備不充分情況下就必須實施,因此顯得倉促應戰。從極其簡陋的《辦法》即可看出這壹點。現在先進行第壹次考試,待各方討論、理解司法考試制度透徹及準備充分後再進行第二次考試,就顯得更為合理;因為第二次考試是終考,最關鍵。
第三,是現階段司法人員實際情況的要求。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發展不均衡。有些偏遠地區的法院、檢察院甚至還沒有法律本科生。這些地區如果確需任命初任法官和檢察官,可以第壹次考試成績為依據,任命那些已通過第壹次考試的人員。
故此,筆者建議司法考試實行“二考制”。第壹次重點考應試者所學的法學基本原理、法學基礎知識和現行法律規定。第壹次考試試題以客觀題為主兼及主觀測試題。第壹次報考條件不受學歷的限制。這樣可鼓勵那些自學法律成材者。第二次考試,主要考應試者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職業道德同時兼顧法學基本理論、基礎知識的測試。第二次考試的試題既要有客觀性試題更要有主觀性試題。第二次考試報名條件的學歷底線和司法實踐經歷嚴格限制在《法官法》第9條第6項及《檢察官法》第10條第6項所規定的條件。
2.關於考什麽的問題。
筆者之所以將考什麽放在怎麽考、誰能考之後,是因為只有確定了前者,才能解決好後者的問題,同時這兩者如何實施均取決於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職業應具備什麽樣的職業素養。事實上,考什麽《辦法》已有規定。《辦法》第7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因此既要對其進行學理解釋,還有必要對其進行擴大解釋。正如筆者前文所說,要實現司法考試的科學化,首先要分別找出法官、檢察官、律師職業各自應具備的知識水平和能力素質,然後再找出他們之間的***同點,重點測試其***同部分,同時兼顧各自不同之處。
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可以認為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其主要職責是審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工作,但也包括立案、審監、執行等工作。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其主要職責是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包括代表國家進行公訴,對自偵案件進行偵查,批準逮捕和監督判決、裁定的執行等等,但其最主要的工作是從事刑事檢控工作。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與法官、檢察官不同的是其業務範圍,既包括訴訟業務,更有非訟業務。其業務範圍不僅涉及司法領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問題,而且還涉及大量非訴訟的金融、房地產、企業顧問、談判、知識產權等工作。可以說從他們的職責和業務範圍看,律師、檢察官、法官依次減少,但從職業和業務的要求看,對法律知識掌握的深度和運用的能力法官應高於檢察官,檢察官應高於律師。從職業和業務角色來看,檢察官主要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律師主要是為他人提供各種各樣的法律服務,同時具有有償性,因此更傾向於顧及涉案當事人的利益;而法官主要是居中裁判,只聽命於法律,消極、被動、中立、獨立、超然、理性,而檢察官和律師的工作更要求他們積極主動。下面筆者分述做好這三個職業需要的職業素養。
就法官來說,要做好壹名名符其實的法官,他至少要具備這幾方面的要求。壹是較深的法律專業知識水平。二是職業能力。任何原理的學習均在於運用,法律是壹門經世致用之學,它融合著人類的法律經歷與法律經驗,技術性是其中突出的內容。這種技術性主要體現為:(1)對法庭的駕禦和指揮能力;(2)法律問題的分析、識別與判斷能力;(3)法律淵源的識別能力;(4)法律註釋和解釋能力;(5)法律邏輯推理和說理能力;(6)書面語言表達能力;(7)法律漏洞的補救和均衡利益的能力。三是司法經驗。四是職業道德。
就檢察官而言,要做壹名稱職的檢察官,其應具備以下素養。壹是紮實的法律功底;二是豐富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三是迅速的反應和應變能力;四是較強的收集、判斷和運用證據能力;五是對案件的整體把握能力;六是穩定的心理素質;七是較強的口頭和書面語言表達能力;八是豐富的檢察工作經驗;九是高尚的檢察職業道德。
就律師而言,壹般來說,要做好律師的工作除了具備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外,也應有從業經驗,遵守職業道德。就業務素質而言,壹是律師應有比較豐富的法律知識,對有關法律、法規應比較熟悉,對基本部門法的概念、原則、制度應很好地掌握;二是良好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超強的糾錯能力;三是善辯的口才和壹定的應變能力;四是必要的寫作水平;五是律師還應是壹個雜家,要求其具有廣泛的知識結構包括經濟、科技、外語等;六是良好的人際關系。最後律師還應有壹個好的儀表和風度。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盡管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他們工作的範圍和能力的要求,知識面的廣度和深度均有所不同,但是他們要從事的職業,都離不開法的基本原理、基礎知識的支撐,都要求他們熟練地掌握現行的法律法規,同時要求他們具有對法律原理的應用能力,對個案的過程的歸納、分析和判斷能力,要求他們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豐富的從業經驗,他們的終極目標都是為實現社會正義。
由此可見,如上文指出應將司法考試設為二次,第壹次考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法律基本原理、基礎知識、法律法規掌握的廣度兼顧深度及從事法律職業的潛在能力;第二次考試主要從法律職業的角度出發,要測試應試者對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識的應用能力,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能力(如,法律淵源的識別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判斷能力,法律思維能力,文字表達能力,運用法學知識解決糾紛能力)另外還要考應試者的職業信仰和職業道德。
3.具體落實。
事實上,《辦法》的制定為法制化地執行司法考試制度的宗旨奠定了壹定的基礎,然而這個《辦法》過於簡單,操作性不強。就從考試環節落實國家司法考試制度而言,筆者認為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壹個國家司法考試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司法考試的中樞,對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指導,而不是“協商”(指《辦法》第4條規定,司法部會同高法、高檢組成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這個做法世界許多國家都有。如日本設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德國、法國設司法考試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壹般由司法部、法院和檢察院或律師機構和法學界指定或推薦的人員組成。
(2)設立壹個命題委員會。選拔法律人才是司法考試最重要的功能。考試作為壹種測試的手段,在有限的時間和範圍能否全面真實地反映出被測試者的學識水平和能力關鍵在於命題是否科學,這裏的命題既包括內容也包括反映命題內容形式的題型。而承擔這項職責的就是命題委員會。因此可以說,能否成立壹個權威的高水平的命題委員會直接關系到司法考試能否取得成功。命題委員會成員不外乎來自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部門,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要吸收部分專門研究考試的專家。
(3)關於司法考試的科目及試卷組成
第壹次考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法學基本原理、法學基礎知識、現行法律、法規掌握的情況,同時測試應試者的認識論、方法論、世界觀、職業信仰;第壹次測試主測知識兼顧應用,突出知識面的廣度兼顧深度和綜合應用能力,第壹次考試,可分五張試卷,滿分500分,每卷100分。試卷壹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憲法、法學基礎理論、國際法、國際私法、世界貿易法、職業信仰等。設置此份試卷的功能使考生具有正確的世界觀、方法論、認識論、具有法律職業信仰,也就是用這些世界觀、職業信仰和理論法學指導應用法學;試卷二為民商法學包括民法、民訴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知識產權法等。試卷三為刑事法學包括刑法、刑訴法及其有關刑事和刑事訴訟方面的單行法規和司法解釋;試卷四為行政法學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等。之所以將行政法學設置為壹份試卷,筆者認為,這壹設置能反映時代發展的要求。如果說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是刑法時代,資本主義社會是民商法時代的話,那麽現代社會更強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時代。故此,特設之。試卷五是綜合考試,考應用法學,重點考民商法的應用,同時將實體法與實體法融合,程序法與程序法融合,實體法與程序法滲透,民事、刑事、行政交叉,突出綜合考查。筆者之所以如此設計,是根據自身的體會。筆者曾親手辦理壹件民事申訴案。申訴人因被綁架打下壹張1萬元的欠條給綁架者。事後綁架者根據此欠條告到法院,法院僅據此判決被綁架者敗訴,償還1萬元人民幣給綁架者。此案在社會影響極壞。假如承辦人知道此案應屬於刑事案件,應建議先以刑事案件立案,然後查明事實再進行處理,就不會做出上述錯誤的判決。司法實踐中有時會遇到行政、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如果只懂某個部門法則無法全面勝任辦理案件的工作,尤其對從事審監部門的工作的人員來說更是如此。
第二次考試測試應試者對法學原理、法學基礎知識的應用即考其職業能力,同時還要考其職業道德,即從職業素養上考查,包括職業道德,考其深度,考其應用,考其綜合,考其思維過程等。第二次考試試卷可采用4+X的辦法,試卷壹為民事法學;試卷二為刑事法學;試卷三為行政法學;試卷四為職業道德和職業實務;試卷五讓考生任選壹組科目,(如,第壹組為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世界貿易法,第二組為婚姻法、繼承法、勞動法,第三組為商事法學含公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保險、證券等 ,第四組為知識產權法含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第五組為經濟法學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反傾銷法等,第六組為環境和環境保護法,第七組為公證及基層法律實務,第八組為法醫和司法鑒定業務,第九組為公安業務,第十組為法律英語)。筆者之所以這樣設計,是為應試者擇業或選拔者挑選人才提供壹個參考依據。比如壹個人既通過了第二次考試又在試卷二刑事法學中得了高分,他可以選擇檢察官的職業。如果壹名考生有誌於從事律師職業並主打環保官司的話,他可以在試卷五中選擇環保法。這樣還有壹大好處是節約考試成本,克服與法律有關職業資格考試過多的現象(如,公證員、證券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等從而為這些資格找到了壹個“平臺”)。
(4)關於試題的設計
談到關於試題設計的問題,不得不提及以往的律考試題。由於司法考試具體由司法部實施,加之繼承的問題,以往律考試題的出題風格勢必帶著慣性影響者司法考試試題的設計。應該說,自1986年首開律考先河以來,歷經12次的考試,試題的設計越來越規範,越來越成熟。主要表現為,試題的設計由分散到集中,由易到難,從簡單到復雜(從最初只考壹條法規到壹組法規直至跨部門法交叉)。試題題型基本成型,主要是單選、多選、不定向選擇題、案例分析和法律文書制作題。但通觀歷屆試題,尤其是近幾年試題,仍存在以下問題要解決。
第壹,過分考查記憶的內容,表現突出的是考司法解釋過多。
第二,對考生文字表達能力、法律邏輯思維能力考查不夠,特別是運用現有案情、證據,分析案情,運用證據說明事實的能力不夠。
第三,當年考題內容未反映出法學研究的新成果,未反映出時代的發展對法律職業提出的新要求,如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入世、司法國際化、環保、知識經濟等。
第四,綜合考查試題不夠多。
第五,題型不健全。
針對上述問題,加之新的試題設計要反映出司法考試的新特點。筆者認為將司法考試設置為二次。根據這兩次考試的不同特點,分別設計試題的內容和相應的題型。具體如下:
第壹次考試試題設計的原則應是:壹是知識當先兼顧應用;二是覆蓋面廣綜合考查;三是緊扣大綱基礎為主;四是難度適中照顧多數;五是題型客觀不貶主觀。總之,試題的設計要反映出法學教育通材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和寬口徑、厚基礎、高素質、重應用的基本思路。7第壹次考試的題型基本可承繼律考的試題題型,以客觀題和機器閱卷為主,同時可增加填空題以考查應試者對法學知識掌握的準確度。第二次考試的試題設計的原則是考理解、考應用、考能力、考綜合(如,2000年試卷四第二題涉及的法律有《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跨經濟法學、商事法學和民事法學)、考傾向(即綜合當前的各種情況決定命題的傾向,如,2002年試題的設計應有利於在職的法官和檢察官,因為當前需要任命初任法官和檢察官的數量較大;2003年應傾向於辦理涉外案件人才的選拔,因為中國已入世)、考新內容(即當年大綱與前壹年大綱不同之處)、考深度、考難度。關於考能力和應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衛東認為要加強文字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的考查力度。8題型設計以主觀試題和客觀試題平分秋色為易。 在客觀試題中可承繼律考的選擇題。在不定項選擇題中,既要有問題群,更要有問題域。如,1999年律考試卷二不定項選擇題第(四)題通過4道不定項選擇題考查了幾乎涉及刑法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全部內容。主觀試題除了承繼律考的案例分析題和法律文書制作題以外,還可增加壹種材料題。盡管這種材料題也有根據案情撰寫法律文書的內容,但是它又不完全等同於法律文書制作題,它考查涉及的領域和內容更廣更深。這種材料題可提供案情、證據、司法過程等,通過這些材料可考查考生的閱讀能力、分析判斷能力、糾錯能力、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和運用證據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如,可根據此材料寫出起訴書、公訴詞、答辯狀、判決書和出具法律意見書,可找出違反程序法的內容,還可找出證據的瑕疵等)。
(5)關於考生報名和錄取
為杜絕考生替考現象,考生報名時務必有數碼照相,這項技術目前已在研究生報名中使用。至於錄取比例筆者認為第壹次考試可在20%至30%。第二次考試錄取比例必須控制在5%至10%。
最後,筆者特別強調的是在第壹次與第二次考試之間要間隔2年,這2年要求初試合格者必須進入司法實際部門實習,獲取司法實踐經驗。
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公告
第 44 號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就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 報名
(壹)報名條件
1.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方式分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1.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1日至20日。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可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進行網上預報名。各地是否實行網上預報名,由省壹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並公告。
2.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1日至20日 。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須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不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
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在工作、學習地報名。戶籍在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考試的,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報名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確定具體的現場報名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三)報名材料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並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後,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並填寫報名表;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 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 本人近期同壹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采用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