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種子化肥農藥商店的經營範圍包括:玉米、小麥、大豆、甜菜、向日葵、花生、蔬菜、瓜類的加工、包裝、批發、零售。發放種子經營許可證/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的化肥和農藥/殺蟲劑、農膜、飼料和機械設備;農業科學研究和試驗發展;技術推廣、技術服務和技術開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五條
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範圍、許可證有效期起止日期等內容。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無種畜禽生產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種畜禽。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生產和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立案標準是什麽?
根據法律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效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偵查:
1,造成生產損失2萬余元;
2.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