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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誠信標誌()

315完整性標誌的許可規則

肖敏字[2006]第17號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企業使用“3.15誠信標誌”的許可規則

(2006年5月18日福建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第四屆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消委會)決定,有條件允許企業使用“3.15誠信標誌”。許可使用該標識的目的是通過統壹的公益識別標識,讓消費者正確選擇已經由省消委會誠信承諾和保證的商品和服務。同時,這個標誌也是消費者回應誠信,經營者立足誠信的良性互動載體。

此外,由於壹些社會組織濫用“3.15”,使具有法定職能的消費者組織的聲譽受到誤解或貶損。推廣“3.15誠信標誌”也有保護“3.15”公共資源和消費者組織聲譽的積極目的。1,“3.15誠信標誌”由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人使用:

(1)福建省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提供勞務的企業;

(二)具有法人資格,具有國家法定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書和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三)國家實行安全、衛生等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應當取得相應的證書;

(4)通過GB/T 19000-IS09000系列標準認證或本行業權威認證機構的認證文件;

(五)產品和服務上市三年以上(含三年),連續兩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未發現不合格產品和重大投訴;

(6)企業具有合法的專用商標,其產品和服務具有較高的聲譽和相應的售後服務承諾及售後服務網絡;

(7)相關行業協會、各級消委會有效擔保或已參與“先行賠付”協議企業或提供充分財產擔保的企業。

2.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應做出以下承諾:

(1)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包括服務)安全、健康、無汙染;

(2)生產和銷售過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三)按照規定納稅;

(四)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和法規;

(五)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發生消費糾紛時自願接受福建省各級消費者委員會的調解,積極主動化解消費糾紛;

(六)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發生消費糾紛時自願接受福建省各級消費者委員會的調解,積極化解消費糾紛;

(7)如因違反上述承諾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而導致繼續使用3.15誠信標誌不適當的,願意放棄使用3.15誠信標誌的權利,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1.向當地消費者委員會和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3.15誠信標誌”資格審查辦公室所在地辦事處申請;

2、地方消費者委員會、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對各地相應初審申請企業出具推薦證明;

3.將企業申請表、相關材料、推薦信、擔保函提交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3.15誠信標誌”資格審查辦公室審核;

4、外地企業駐閩機構也可直接向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審查辦公室直接申請;

5.評審時,辦公室將視情況對申報企業和產品的質量水平、售後服務、市場情況、用戶意見等進行調查評估;

6.審查通過後,同意授予企業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的企業,必須與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資格審查辦公室簽訂3.15誠信標誌使用協議,自覺維護“3.15”形象,信守承諾,自覺接受廣大消費者。

7.出具推薦證書的單位保證使用該標識的企業符合本細則的條件,並承擔連帶責任。1.企業自願申請退出的處理:經審查批準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在使用期間自願退出3.15誠信標誌使用資格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3.15誠信標誌”資格審查辦公室審查後,出具決定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2.對失信企業的處理:

(1)各級消委會發現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在市場經營中嚴重失信或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及時處理,全省通報並曝光;拒不改進的,取消“3.15誠信標誌”資格,並在媒體上公示。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2)對假冒或擅自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或個人,壹經發現,應立即通知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嚴厲查處,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1.許可使用“3.15誠信標誌”的產品生產企業,不僅可以在其自身產品和企業宣傳資料的外包裝上印刷和使用“3.15誠信標誌”,還可以在其終端產品上粘貼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監制的“3.15誠信(防偽)標誌”。

2.獲準使用“3.15誠信標誌”的服務業,不僅可以在企業宣傳和相關經營場所印制或懸掛“3.15誠信標誌”,還應當填寫誠信經營責任書,接受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3.企業在印制、懸掛或以其他方式使用3.15誠信標誌時,應將相關圖案和文字說明報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3.15誠信標誌資格審查辦公室審核備案,確認無誤並同意文字回復後方可使用。1.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有效復印件);

2.企業有效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和質量檢驗報告(有效復印件);

3.相關行業國家強制性認證標準及其他認證證書(有效復印件);

4、價格或收費批準文件(有效復印件);

5、填寫“3.15誠信標誌”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

6.註冊“3.15誠信(防偽)標誌”使用協議(加蓋企業公章),提交“3.15誠信標誌”不被復制的承諾書;

7.除上述材料外,獲得政府榮譽的企業須提交榮譽證書(有效復印件);

8.各行業協會出具的證明文件;

9.銀行系統出具的信用評級證明。1.福建省消委會聘請多家媒體和消費者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對“3.15誠信標誌”活動和使用“3.15誠信標誌”的單位進行評價和監督,維護“3.15誠信標誌”活動的群眾性、公正性和嚴肅性。

2、由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即將獲準使用“3。標識為15的企業名單應在7個工作日內在相關媒體和網站公示,征求消費者意見,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處

20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