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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商標侵權有關的問題

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抗辯的主要類型有:原告應當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註冊商標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答辯時,被告應當根據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進行答辯。

1,註冊商標或未註冊商標的通用名稱抗辯

如果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稱,並且被廣泛使用,可以通過商標爭議,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原告的商標。作為商標的壹部分,通用名稱被任何人恰當地使用。

2、藥品名稱註冊商標專用權抗辯

藥品名稱也是註冊商標。如果他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藥品上使用藥品名稱,不構成商標侵權,前提是不能突出核準備案的藥品名稱。理由如下:第壹,藥品名稱與藥品註冊商標的沖突是我國藥品管理制度與商標註冊制度不協調造成的。作為當事人,不存在主觀過錯。

3.合理使用企業名稱和中華老字號。

商標和企業名稱同屬於商業標誌的範疇,但屬於不同的法律保護和調整範疇。應當按照誠實、公平、利益平衡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在消費者中是否存在混淆,被侵權商標的知名度等進行處理。

未顯著使用企業名稱,未造成市場混亂,且明確標註生產企業和地址的,不作為商標侵權處理。特別是對於歷史原因造成的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如果當事人沒有惡意,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不宜簡單認定為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對於權屬清晰的老字號等商業標識的糾紛,應尊重歷史,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具有壹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實際起到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企業或企業名稱縮寫,視為企業名稱,給予保護,以制止不正當競爭。使用企業名稱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責令停止使用企業名稱,或者限制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和範圍。壹般來說,原告以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撤銷或變更被告企業名稱,如果該企業名稱已連續使用多年以上,具有市場穩定性,壹般不應撤銷。

4.註冊商標的其他合理性和正確使用。

只要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正當使用,就可以作為抗辯理由。比如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有其他含義,使用該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該條允許註冊具有第二含義和縣級以上名稱的商標,如“紅河”商標。但實際上限制了商標權人的壹些權利,即註冊商標作為地名在他人商品上的合理使用。同時,商標的價值可分為商標作為文字、標識本身的象征價值和經營者通過經營活動建立商標與商品、商品生產者之間的聯系而附加的差別價值。禁止商標專用權的範圍應當排除正當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基本符號價值部分。

壹般來說,辯解人對商標的正當使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辯解人主觀上善意,僅將商品作為描述性使用和表示使用,不作為商標或者包裝裝潢使用,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解。這些都需要被告進行解釋和證明。

首先,註冊商標如何被他人使用

雙方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手續。

從內容上看,商標註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註冊的商標享有國家法律保護的各種權利,包括專用權、禁止權、許可權、轉讓權、續展權和標註權,其中專用權是最重要的權利,其他權利均由該權利派生而來。

商標使用許可權是指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

商標轉讓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將其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所享有的權利。

因此,註冊商標可以被他人使用。

二、起訴法院對民間借貸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1.被告人辯護中還有其他基本的法律關系。

2.被告辯稱,貸款已經償還,也就是說,債權已經產生,但由於清算而消滅。

3.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能做出合理解釋。

4.被告辯稱,原告的資金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

5.被告提出的有效抗辯包括抗辯合同未生效,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管理工作,設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