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安利(中國)經銷商營業守則
(2009年2月1日生效)
壹、經銷商的申請
1 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士須按照《安利經銷商業務須知》中的有關規定辦妥申請手續,並通過安利(中國)審核且須親自簽署《安利經銷商合同》,其方始成為安利經銷商。
2 經銷商資格的有效期以《安利經銷商合同》上的約定為準。
3 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使用其他不正當方法成為安利經銷商;如申請人提供不真實或不符合安利(中國)要求的資料或用不正當方法而取得安利經銷商身份,安利(中國)保留壹經發現即對其做出處理(包括立即終止《安利經銷商合同》)的權利。
4 經銷商及其配偶不得在現有安利編號之外另行申請新的安利編號。
5 安利經銷商不得參與同安利(中國)有競爭關系的同類企業的業務。
6 安利(中國)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人士申請成為安利經銷商的權利。
* 指營業執照上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經銷商的責任
1 恪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
2 遵守安利(中國)頒布的關於經銷商的各項營運細則、規章制度及其在合同期內所作之修正、變更、補充的規定。
3 遵守訂貨、銷貨規定
3.1 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名義訂貨,亦不得將本人之“安利卡”轉讓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3.2 審慎估算售貨量合理訂貨,不得為達成業績盲目囤積產品。
3.3 未經安利(中國)同意,不得在公眾場所公開展示、推廣、售賣安利產品。
3.4 經銷商經營場所內須專賣安利(中國)產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廣、售賣任何非安利(中國)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3.5 在銷售產品過程中,須向消費者詳細介紹安利(中國)的退貨制度。成交後,需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或售貨憑證。
3.6嚴禁經銷商本人或利用他人以惡意削價、變相削價等方式擾亂市場。
3.7 不得向任何以轉售為目的的人員或商家提供或銷售安利產品。
4 遵守產品推廣規定
4.1 嚴格按照安利(中國)提供的產品資料介紹和推廣產品,不得對產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做誇大、失實的宣傳,更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4.2 以殷勤禮貌的服務態度,迅速處理顧客對產品的投訴。嚴格按照安利(中國)公布的政策程序處理消費者的產品退換事宜。對於消費者反映在使用產品過程中的問題,應建議消費者立即停用相關產品,並及時將有關情況轉達安利(中國),協助安利(中國)妥善處理。
4.3 嚴禁以如下不正當的方式開展業務活動:
4.3.1 不尊重顧客的自由選擇,強行推銷產品或擅自為其辦理“安利卡”及代辦續約手續;
4.3.2 誤導、誘導顧客購買其所不需要或明顯超過其合理消費量的產品;
4.3.3 在安利(中國)經營、服務場所或其他公眾場合阻攔行人、進行陌生推銷;
4.3.4 沿街兜售叫賣;未經同意,進入他人住所或辦公場所強行推銷產品,滋擾他人生活工作;
4.3.5 以向非特定對象廣泛散發名片(包括但不限於在公***場所大量派發、向住宅信箱隨機投放等)的方式招攬顧客、推銷產品及推廣業務;
4.3.6 以誇張、曲解安利業務計劃的不正當方式進行業務宣傳和推廣;
4.3.7 以給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進行推銷;
4.3.8 搶奪他人客源,進行不正當競爭;
4.3.9 開展業務工作中的其他不當行為。
4.4 不得利用安利(中國)的資源推廣或銷售非安利(中國)提供的產品、活動或服務,也不可從事與安利(中國)存在利益沖突或有悖於商德法規的其他產品或服務的營銷活動。
4.5 不得在中國大陸市場推廣安利(中國)以外的其他市場的安利業務或銷售非安利(中國)提供的來源於其他市場的安利產品。
4.6 在開展業務過程中不得貶抑、詆毀、攻擊其他職業、行業、公司、品牌、商品及其從業者的聲譽。
5 遵守市場推廣規定
5.1 認真學習、掌握安利(中國)的有關資料,實事求是地介紹安利(中國)公司,不得誇大安利(中國)實力。
5.2 不得散布任何未經安利 (中國) 核準的、與公司業務營運相關的各類政策信息,不得對安利 (中國) 發布的各類信息作失實的傳播或宣導。
5.3 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按安利(中國)的規範要求切實完成公司指派的各項工作,其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開展產品、品牌推廣活動;為消費者提供信息咨詢、了解產品價格等服務;定期遞交工作報告等。
5.4 嚴禁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傳銷及其他不正當或不道德的言行。
5.5 不得弄虛作假,以人為調控或操縱業績的手段謀取不當利益。
5.6 遵從安利(中國)規定,僅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場所內開展業務推廣和市場服務活動。
5.7 未經安利(中國)同意,不得在任何媒體上(包括但不限於國際互聯網、手機短信平臺等)刊播有關安利產品、業務的廣告或進行安利產品、業務的推廣,亦不得通過其他渠道傳播與散發與安利產品、業務相關的廣告或宣傳資料。
6 遵守業務輔銷資料政策
6.1 只可使用安利(中國)指定的文字、錄音、影像、公司官方網站等輔銷資料、輔銷器具和業務輔助手段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準的輔銷資料、輔銷器具或業務輔助手段(包括自行設立網站等)來進行安利業務的宣傳、推廣和聯絡等活動。因使用非安利(中國)核準的輔銷資料、輔銷器具和業務輔助手段開展業務活動而產生的壹切法律責任由經銷商本人承擔,因此令安利(中國)遭受損失的,安利(中國)將依法向其追索。
6.2 不得展示、推廣、售賣、分發任何非安利(中國)指定或核準的輔銷資料及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安利業務關系或通過雇傭、教唆、協助或縱容其他人員等方式進行上述活動。
6.3 未經安利(中國)許可,不得自行或通過其他單位或個人制作、出版、發行任何與安利有關(包括但不限於涉及安利產品、業務、營銷方式等相關領域)的印刷品及視聽資料。
6.4 必須使用安利(中國)統壹格式的名片開展業務。若自行印制,則須符合安利(中國)規定的內容和樣式。
7 未經安利(中國)批準,不得就與安利產品或業務有關的話題擅自接受新聞、網站等媒介、出版單位或個人作者的采訪。
8 未經安利(中國)批準,不得接受與安利的產品類型和經營方式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團體或個人的邀請進行演講、授課及經驗分享。在接受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的邀請進行上述活動時,如內容涉及安利,亦須事先征得安利(中國)的同意。但不可借助安利的業務關系和渠道宣傳、推銷相關活動的票券及資料
9 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直銷員。
10 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關於營銷人員培訓會議及活動的各項政策,不得自行舉辦任何形式的與安利業務相關的會議、培訓和活動或與安利產品相關的會議和培訓;亦不得借用其他個人、團體、組織、公司或企事業單位名義進行上述活動。
11 未經安利(中國)許可,不得擅自跨越其所登記的分支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域範圍參加與安利業務或產品有關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12 嚴格按照國家的稅務政策和安利(中國)的相關安排履行稅務責任。
13 不得利用經銷商的經營場所以及與安利業務相關之場合、資源或關系進行融資、集資、募捐等活動。
14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經銷商如有嚴重違反合同規定或違背營業守則及其他規章的行為, 公司保留即時終止相關合同的權利。
15 經銷商有責任配合安利(中國)對於營業守則案件的調查工作,不得提供虛假不實之資料、陳述,誤導安利(中國)的調查工作。
16 ***同維護安利(中國)的營運秩序:
16.1 不得以任何方式誹謗、詆毀安利(中國)、安利(中國)員工及營銷人員的聲譽。
16.2 不得威脅、恐嚇或侵害安利(中國)、安利(中國)員工及營銷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16.3 不得以任何形式擾亂安利(中國)辦公室、直營店鋪、服務網點或其他與安利相關的活動場所的公***秩序,不得幹擾安利(中國)、安利(中國)員工及營銷人員之正常業務活動及經營。
三、安利名稱、商標及著作權
1 未經安利公司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1 將與安利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機構的商標、商號、企業名稱、企業標誌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案作為其他任何機構、組織、活動的標識、商標、商號、企業名稱、域名的全部或部分進行使用;
1.2 生產、銷售任何非安利(中國)提供的帶有與安利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商標、企業名稱、企業標誌、產品包裝相同或近似的標誌、包裝裝潢的產品;
1.3 將安利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機構的商標、企業標誌、產品包裝設計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於任何包裝、廣告、網站、宣傳資料;
1.4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安利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機構名義制作、出版的文字、美術、攝影圖片、動畫、音樂、錄像等資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復制、轉載、在網絡上設置鏈接等。
2 前述“安利公司關聯公司/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安達高集團(ALTICOR Inc.),美國安利公司(AMWAY Corporation),捷星公司(QUIXTAR Inc.),捷通公司(ACCESS Business Group Inc.)等。
3 前述“安利公司商標”包括安達高,ALTICOR,安利,安麗,AMWAY,捷星,QUIXTAR, 捷通,ACCESS等在安利系列產品上使用的註冊或未註冊商標。
四、監督與處分
1 經銷商發現其權益受到侵害時,須以書面形式向安利(中國)提出投訴及維權要求。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十二個月之內未向安利(中國)提出的,安利(中國)保留不予受理的權利。
2 經銷商或其配偶違反本守則,或其行為所導致的後果對安利產品聲譽、市場和諧及企業形象造成損害的,安利(中國)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安利(中國)營業守則處分等級制度決定對相關責任人的處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口頭或書面告誡;暫停履行合同;緩發或扣發其部分、全部收益和獎勵;暫緩授予或取消相應職級晉升資格;不予續約或立即終止經銷商合同等。
3 若經銷商涉嫌嚴重違反本守則,安利(中國)有權在調查期間采取先期凍結業務權的措施,並將視最終的調查結果對其做出處理。
4 經銷商本人在接到安利(中國)的處分通知後,如有意申請復查,須自處分函簽具之日期起計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安利 (中國) 申請復查{收件單位:安利(中國)全國業務部營業守則組}。逾期安利(中國)保留不予受理的權利。
4.1 申請復查人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應安利(中國)之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4.2 復查結果包括維持、修正原有之處分決定,或由地區業務部重新展開調查。
4.3 復查期間,原處分決定依然有效。
5 經銷商的配偶及自行雇傭之人員之活動如有違反公司的營業守則或其他各項紀律及規章制度,該經銷商須承擔責任,並接受公司之相應處分。對任何以合法形式規避《營業守則》等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利用他人開展違規活動的,壹旦查實,安利(中國)有權認定其行為無效,並對行為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6 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如經銷商因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及安利(中國)制定的各項守則、制度和營運細則而危害安利 (中國) 利益的,安利(中國)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賠的權利。
五、其他
1 本守則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安利 (中國) 日用品有限公司。
2 安利 (中國) 可按市場情況及需要和國家政策的要求修訂有關安利經銷商的各項紀律及規章制度,有關修訂將通過《安利新姿》、《安利業務信息速遞》等途徑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安利經銷商,安利經銷商應自動接受並遵守該調整。
3 所有政策以安利(中國)公布的最新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