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以後,當事人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認真全面履行而不能隨意變更其內容。但是,在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經常可以看到由於各種情況比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者勞動過程中主客觀原因發生變化以及國家政策法規的改變等等情況的出現,使得勞動合同的履行條件出現變化。面對這些情況,當事人可以依法對於原合同的內容和有關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即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而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引起的勞動糾紛是其中最為常見的壹種。那麽對於這類糾紛,怎樣理解和處理,筆者結合案例作簡要分析。
錢某在壹工具公司淬火車間工作,由於該公司加大了技改投入,對內部生產經營結構進行調整,該公司撤銷了淬火車間,淬火車間8名職工被調至別的車間工作,壹切待遇不變。其他人員均服從調動,但錢某認為變更工作崗位沒有得到他的同意,不願到其他崗位工作。該公司隨即解除了與錢某簽訂的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把工作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何種崗位的勞動。關於工作崗位的約定,是勞動合同內容的重要部分。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崗位內容壹般是要規定的明確、具體。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是要求具備壹定的條件,即要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並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何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且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要遵守壹定的程序和形式。除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之外,其它具備何種情形,才可以變更工作內容,我國勞動法律沒有作出細分。實踐中應把握:
壹、當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法定情形時,可以變更工作內容。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中規定:“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17條、第26條、第31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於因勞動者崗位變更引起的爭議應依據上述規定精神處理。”因此,壹般情況下,職工工作內容的合法變更有兩種情況。(壹)是職工本人不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調整,這應當屬於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這種情況,職工應服從單位的安排,如果無法就變更達成壹致意見,用人單位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二)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合同內容,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作了明確規定,如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的,也屬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上述案例中的某工具公司撤銷淬火車間的行為,即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屬於可以變更工作崗位的情形,如雙方不能協商壹致,該公司可以按法定程序解除與錢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另外,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變更工作崗位的情形,法律也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具備約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
二、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須舉證證明具有正當合理性。在勞動關系管理過程中,經常發生隨意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有的用人單位負責人甚至僅憑個人喜好就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沒有遵循協商壹致的原則。盡管我們說,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不是壹成不變的,用人單位調整職工工作崗位的情況,也是壹種客觀現實需要,但協商是基本原則。另外,在調整時,用人單位也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年齡、職業以及知識結構等各方面情況,不能造成勞動者前後崗位或社會評價的巨大落差,比如叫財務主管去打掃衛生等;也不能隨意的隨崗降薪,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的明顯降低。這些情況,實是變相或惡意逼勞動者離職。壹旦勞動者對此提出異議,那麽用人單位應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進行相應的舉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也應審查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和正當性。
醫師變更註冊註意事項?申請區內變更執業地點
1、《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壹式兩份;
2、擬執業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3、《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擬執業單位人事聘用手續(或合同);
5、擬聘用證明;
6、身份證復印件;
7、二級以上醫院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樣表見附件);
8、同底版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
酒店女迎賓員在崗位上都需要註意那些事項?1、使用服務敬語,笑臉迎賓,主動詢問顧客位數,顧客離開餐廳時應微笑道謝。
2、當有電話訂座或來人訂座時,應準確地填寫訂座本,並復述經顧客聽。
3、盡可能記住常客姓名、習慣、喜愛、使顧客有賓至如歸的感覺。
4、熟悉酒店的服務設施項目,以便解答顧客詢問。
5、負責做好批定範圍內的公***衛生。
6、迎賓員要了解每餐的菜單和預訂情況,熟悉餐廳的所有宴會廳及餐桌、餐位。
7、要儀表整潔美觀、彬彬有禮、熱情、在開餐前30分鐘,站立於餐廳門口壹側,面帶笑容,迎接顧客。
8、當顧客到達,在距離顧客3米時要微笑致意,距離1.5米時要躬身問好,行30度鞠躬禮,用手勢表示請進,並協助顧客存放衣帽等物品。
9、迎賓員引客入座:顧客進入餐廳,首先由第壹迎賓(咨客)向顧客致迎辭,詢問客情並根據顧客的人數和要求安排相應的位置就座,然後交於第二迎賓(值臺服務員)。服務員見到顧客首先致歡迎辭,並拉椅讓座(通常和第壹迎賓***同完成)然後為顧客遞茶送巾,在根據客情落口布、落筷套、增撤餐位。
票據變造事項和票據變更事項的區別1.票據的偽造和變造的概念。
票據的偽造指無權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虛構人名義進行簽章和票據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於偽造(即票據上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票據的變造指采用技術手段改變票據上已經記載事項的內容,或增加、減少票據記載事項的內容,從而達到變更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的目的。
2.偽造、變造票據者的法律責任。《票據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其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指偽造、變造者應當承擔票據當事人因票據被偽造、變造而受到的損失,如票據不能被承兌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費用及利息損失。
3.對其他人的影響。《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的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票據被變造之前簽章。
報檢員註冊 更改事項 報檢員註冊變更申請表中有壹項變更事項 如何填寫? 包括:原內容 擬變更內容如實填寫,如原來電話號碼是64580000,現在改成64581111,直接在原內容欄寫64580000,擬變更內容欄寫64581111.
合夥企業核名表已出,變更事項可以變更嗎?主要標明化品名稱、產企業名稱、址、郵編、電、應中國電、傳真電安全技術說明書規定十六項內容編寫能隨意刪除或合並其順
2018年商標變更費用及註意事項商標核準註冊後,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註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變更營業執照的註意事項是什麽?變更後的公司對”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仍負法律責任。從實質上說,變更前後,公司的主體並沒有變更,變更的只是公司的相關登記事項,但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範圍的變更,並沒有變更或消滅公司主體,所以公司仍然存在,因此從實質上,公司變更存在的問題並不能說變更前的公司與變更後的公司,公司還是那個,並沒有改變,這樣,公司仍應承擔過去的債權債務。公司主體變更、消滅包括分立、合並以及註銷,只有在公司主體變更、消滅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公司債權債務分擔、轉移等情形。
沒有及時更換營業執照也是公司變更存在的問題之壹,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因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包裝崗位防中暑需註意哪些事項提前準備中暑寶
中暑是高溫環境下人體細胞內部發生反應,導致細胞發生病態,這就是中暑。目前唯壹能夠使病態細胞恢復正常的方法是吃中暑寶,在人高溫難耐即將中暑時吃下中暑寶,立刻舒服,不會中暑。
如果已經中暑,吃中暑寶,輕者2小時痊愈,重者2小時見效。其他任何方法都不能使病態細胞恢復正常。
中暑搶救時間很短,急發中暑搶救的時間不足20分鐘,時間真是生命!要提前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