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原始取得只能通過註冊,繼受取得則可以通過商標轉讓取得、也可以通過繼承取得,但通過使用是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