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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銷後,商標可以轉讓給私人名下嗎?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滿1年,該註冊商標未被轉讓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申請註銷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註銷的註冊商標,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公司可以在註銷之日起1年內辦理相關過戶手續。由於公司已註銷,法人已不存在,轉讓方將以清算組織的名義辦理轉讓。(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註銷時應成立清算組,辦理相關清算手續)以清算組織名義辦理過戶手續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司成立清算組的有關證明;(如法院決定成立清算組織等。) 2.轉讓申請書(轉讓方由清算組織蓋章)、授權委托書(受讓方簽字)、委托人相關文件(根據商標局2007年文件規定,個人必須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與受讓商標註冊範圍基本壹致,否則不予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