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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狗音樂“山寨門”能算侵權嗎?

對於酷狗音樂“山寨門”,有律師表示,很難認定侵權。

第壹,對App軟件功能的模仿或抄襲,應區別於對App軟件名稱、App軟件商標的模仿或模仿,屬於典型的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構成侵權;

其次,本案中App軟件的功能屬於計算機軟件的產品功能設計,本質上屬於設計者的設計理念或思想。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伸至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處理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也就是說,在互聯網軟件中,著作權法保護軟件的原始代碼,但不保護產品功能設計;

第三,由於版權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如果網易雲音樂和酷狗音樂只是有相似的思想,即使後者的酷狗音樂違反了道德規範,也不能認定為侵權。只有當兩個軟件在程序表達上高度相似,且屬於抄襲或部分抄襲著作權人的軟件時,才能認定為侵權;

第四,並不是所有高度相似的表達都被認定為侵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軟件開發者的軟件因表達選項有限而與現有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現有軟件著作權的侵犯。’也就是說,如果兩個軟件的表達高度相似,但相似的原因是思想和表達‘混淆’,就不能認為後來開發的軟件構成侵權。

擴展數據:

酷狗音樂回應“山寨門”

2月2日,網易雲音樂官方微信發文,關於騰訊音樂娛樂集團旗下品牌酷狗音樂(簡稱騰訊音樂),稱酷狗音樂成立為“山寨辦公室”,壹直在做網易雲音樂的新功能酷派。

隨後,酷狗音樂副總裁解歡在朋友圈發文,疑似回應此事:“原來我在2006年做的QQ聽歌功能,有如此深遠的戰略意義。找到當年的需求文檔後,我可以告別山寨了嗎?”

論文——誰“山寨”了網易雲音樂和酷狗音樂?律師:很難認定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