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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權投資涉及稅收。

法律主觀性:

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企業對其他單位的股權投資通常是長期持有的。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利用股權投資來經營資產,以獲取壹定的經濟利益。對於企業的股權投資行為,國家陸續出臺了壹些相關的涉稅政策,但大多散見於壹些文件中。對這些政策進行梳理後,筆者認為以下三點需要納稅人特別註意。《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並參與受贈方利潤分配的,不征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關於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取得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7]490號)規定,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的有關規定,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並收取固定利潤的,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以不動產和土地征收營業稅。如果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出資入股。並收取固定利潤,屬於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綜上,* * *風險構成實質性投資的,對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不征收營業稅;收取固定收益,不分攤無形投資風險的,按規定對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征收營業稅。稅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是基於歷史成本。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資產時發生的實際費用。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除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以外,資產的計稅基礎不予調整。《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企業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允許扣除投資資產的成本。也就是說,企業在取得投資性資產時,應當確認取得資產的計稅依據,在轉讓或處置資產時,將資產轉讓或處置的收入作為應納稅成本扣除。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原則上在其持有期間不得因減值或升值而調整。對外投資成本不得折舊攤銷,也不得作為當期投資費用直接在稅前扣除。例如,2009年6月5438+10月1日,A公司以對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換取B公司15%的股權,並準備長期持有。由於甲公司對乙公司不具有類似控制和重大影響,且該投資沒有在活躍市場中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故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含稅成本均為65,438+05萬元。其他因素暫時不考慮。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借記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15000000,貸記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15000000。2011 9月10日,A公司轉讓其在B公司的全部股份,獲利2300萬元。那麽A公司應確認股權投資轉讓收益為2300-1500=800(萬元),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23000000,貸記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1500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0。納稅人請註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以支付現金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以現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關稅為成本。股權處置傭金可按《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的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不超過以下計算限額的部分允許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如:2011年4月,甲公司委托王先生轉讓其持有的N公司30%的股權,投資成本為2000萬元。公司與王先生約定,超過5000萬元的轉讓價款全部歸王先生所有。5438年6月+10月,王先生為A公司找到客戶,雙方簽訂的實際轉讓價格為8000萬元。根據協議,A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傭金3000萬元。則A公司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的60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甲公司支付給王先生的傭金在所得稅前不得超過合同確認收入額的5%,即8000×5%=400(萬元),超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財稅[2009]29號文件還規定,企業應當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者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和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和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傭金、回扣、進場費等費用。企業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和攤銷分期扣除,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的金額,應當如實入賬。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等相關資料,依法取得合法、真實的憑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財產轉讓所得;(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