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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代理記賬:財稅幹貨十大常見稅種的最新實操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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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1.特點:專款專用;受益稅;附加稅;按規模設計稅率;範圍廣。

2.作用:補充城建資金;限制派;調動地方;方便分稅制。

3.稅目:城市;縣城/建制鎮+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

4.納稅人:1、內資;2、外資;3、個體商販和個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稅的,由省確定。

5.稅率:城市7%;縣城、建制鎮、鐵道部5%/其他地區1%。

6.計稅依據:三稅繳納額,不含滯納金,三稅減免額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稅額征。

7.直接減免稅:1、進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後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庫的不征。

8.行業減免稅:1、石油儲備基地第壹期;2、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3、三峽工程2004-2009年;4、金融機構撤銷。

9.慈善減免稅:1、新辦零售商貿企業招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同)30%及簽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同)從事建築娛樂廣告桑吧外個體經營的,免3年;3、新辦廣告桑吧外服務企業招退役士兵30%及簽1年以上的,免3年。

10.義務時間:增值稅、消費稅。

11.納稅地點:增值稅、消費稅。

12.特殊情況(1):貨物運輸業代開發票,先按7%,減免的下壹征期退稅。

13.特殊情況(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減免三稅的可退;2、行業減免中無石油和三峽工程。

二、資源稅

1.特點:只征特定資源、受益稅、級差收入稅、從量定額征、普遍。

2.作用: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合理開采、稅收杠桿、財政收入。

3.稅目:原油、天然氣、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屬礦原礦、固體,液體鹽。

4.納稅人:1、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人;2、開采,生產或收購,單壹環節。

5.稅率:按數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級政府30%內浮動)征,鐵礦石減征40%,冶金獨立礦山的鐵礦石減征60%。

6.計稅依據:直接銷售數量/自用數量或產量*單位定額稅額

7.直接減免稅:1、人造石油/煤礦產的天然氣/洗煤等加工產品不征;2、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不征。

8.行業減免稅:無

9.慈善減免稅:1.不分別稅目的從高;2.移送煤炭可按綜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礦原礦精礦可按選礦比折算原礦;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數量;5.液體鹽加工固體鹽的按固體鹽征,外購所耗用的液體鹽稅額可抵扣。

10.義務時間: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預收款按發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憑證當天;4.自用按移送;5.扣繳按支付。

11.納稅地點:1.開采或生產地;2.扣繳為收購地。

12.特殊情況(1):扣繳稅率:1.獨立礦山和聯合企業收購相同的按本單位稅率;2.其他按收購地稅率。

三、車輛購置稅

1.特點:範圍,環節單壹/特定目的中央稅/價外,不轉嫁稅負。

2.作用:籌集資產/規範政府行為/調節收入差別/打擊走私。

3.稅目: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四輪運輸車。

4.納稅人:境內購買/進口/受贈/自產/獲獎/其他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5.稅率:10%;因質量退回的,申報日起每滿1年扣10%後退稅,未滿1年全退。

6.計稅依據:基本同增值稅,代收要看誰開票,控購費不征。

7.直接減免稅:1.04/10/1起三輪車不征;2.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8.行業減免稅:1.使館駐華及外交人員自用車輛;2.列入軍隊裝備計劃的車輛;3.防汛消防指揮等專用車。

9.慈善減免稅:1.回國留學人員用現匯購1輛自用國產小汽車;2.長期定居外國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3.底盤發生更換的重新申報;4.己用未稅的滯納金從登記日/出廠後60日起算,超過3年或沒有憑證的按3年算。

10.義務時間:在上牌前的使用環節,購車發票日期/其他取得日/進口報關日起60日內。

11.納稅地點:1.車輛登記註冊地;2.不登記的在所在地。

12.特殊情況(1):沒有購價或偏低的按最低計稅價。

13.特殊情況(2):己用車輛稅額=最低價*[1-(已用年/規定年)]*10%,減去已繳數補征,多繳不退。

四、車船使用稅

1.特點:財產稅/面廣/稅源流動性強/納稅人多為個人。

2.作用:籌集資產/加強車船管理/調節財富分配。

3.稅目: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包括內部場所行駛作業但登記的。

4.納稅人: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稅率:客電車60-660/輛,貨車專項車掛車牽引車16-120/自重噸,三輪汽車低速貨車24-120/自重噸,摩托車36-180/輛,船舶3-6/凈噸。

6.計稅依據:按數量,拖船2馬力=1噸,船舶

7.直接減免稅:1.非機動車船(不含非機動駁船;2.農業拖拉機;3.捕撈/養殖漁船;4.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8.行業減免稅:1.軍隊/武警專用車船;2.公安/安全/監獄/勞教/法院/檢察院等警用車船。

9.慈善減免稅:1.使館駐華及外交人員自用車船;2.城市農村公***交通車船定期減免稅由省級政府定;3.車輛尾數0.5噸以下的按0.5噸,以上的按1噸,船舶尾數0.5噸以下的不計,以上的按1噸算。

10.義務時間:登記當月,未登記的發票當月,其他稅務定;按年申報納稅,具體期限由省級定。

11.納稅地點:省級按實際定,跨省的在登記地。

12.特殊情況(1):完稅車船被盜/報廢/滅失的,或退年內剩余月的稅,但變更的不退不征。

13.特殊情況(2):新購或短期=數量*年稅*應稅月/12;未繳從06年補繳,分年從強險截止次日算萬分5滯納金。

五、關稅

1.特點:進出境貨物和物品/單壹環節價外稅/涉外性。

2.作用:按對象分進口/出口/過境稅;按標準分從量/從價/復合/選擇/滑動稅,按性質分普通/優惠/差別稅,按保護分非/壁壘。

3.稅目: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21類,97章,前2位章,前4位目,56位子目,***8位;出口只征少量資源性/須規範的。

4.納稅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5.稅率:進口:最惠國/協定/特惠/普通/配額/暫定稅率等,分四欄,具體看適用情況;出口:23種商品0-20%暫定稅率,16種0,6種1%以下,真正只20種;按進出口之日,先申報按申報進境之日,分期租賃按原進口。

6.計稅依據:完稅價格=CIF*中間價,CIF=(FOB+運)/(1+保險率),CFR=FOB+運費。

7.直接減免稅:1.稅額50元下/無值樣品/外國贈送/放行前損失/運輸必需品;2.展示表演等非商業6月內復運;3.因品質1年仙復運/更換/退貨/退關等;4.學校或科研機構非營利國內不產直接投用的科教用品;5.康復機構等進口國內不產的殘疾人專用品;6.捐贈給團體或政府直用的扶貧慈善性物資。

8.行業減免稅:1.石油天然氣開采進口/部分紡織品出口/臺灣進口水果;

2.規定進口設備/邊境貿易/保稅區/出口加工區;3.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的來料設備/剩料2%/3千下內銷的免稅;4.進料加工的進料按復出口數量免/成品出口免稅/剩料和增產品2%/5千下免稅。

9.慈善減免稅:1、進口成交價格的調增:2、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外的傭金和經紀費;3、壹體的容器費;4、包裝材料和勞務,買方提供的材料零件;5、工具;6、消耗材料;7工程設計等,買方支付的有關;8、構成銷售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商標/著作/銷售等),賣方從買方進口後獲得收益;9、單獨標明不計入CIF:進口後的保修外的安裝維修費,起卸後運保費,關稅及代征稅,境內復制貨物費用,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有證明的專門利息費用;出口價格不包括列明由賣方承擔的傭金。

10.義務時間:進口申報進境14日內/出口監管區裝貨24小時前申報,填發繳款書日起15日內交,海關錯1年內/他錯3年內補征。

11.納稅地點:原產地標準1)完全壹國生產準則(2)實質性改變準則,分改變四位稅號/列出加工程度表/從價百分比30%方法。

12.特殊情況(1):內銷:進料加工以原進口價,來料加工和保稅區以同時同類價,邊角料以內銷價為基礎;進口無法確定的運費按運費率,保險費按(貨價+運費)*0.3%,鐵公的按口岸價1%。

13.特殊情況(2):特殊進口價格:境外修理加工貨物由修理加工費+料件費+復運運保費,租賃進口由租金+利息,補稅的減免稅貨物由原進口價*[1-實際進口月/(監管年限,15日以上算1月,以下不算。

六、土地增值稅

1.特點:房地產轉移增值稅/面廣/扣除和評估法/超率累進/按次。

2.作用:加強宏觀調控/抑制炒買炒賣/規範收益分配方式。

3.稅目: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增值額,開發企業用於福利/投資等視同銷售,出讓/無償不征。

4.納稅人:轉讓人,但不涉及房地產企業的投資/合作建房自用/兼並的暫免征。

5.稅率:增值額/扣除項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數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6.計稅依據:稅=(收入-扣除項目)*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速算扣除系數。

7.直接減免稅:1.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別核算的不適用;2.被政府征用收回的;3.舊房轉為廉租/經濟適應房,增值≤20%的。

8.行業減免稅:1.個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減半;2008/11/1起個人壹律免;2.1994/1/1前簽合同的,但超過7年轉讓的征;3.個人交換免征,企業交換征。

9.慈善減免稅:扣除分:1.新房扣土地地價款費用+開發成本(含契稅,能轉讓的配套設施收入算,成本也扣)+開發費用[=利息(有證明,≤同期貸款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罰)+(地價費+成本)*5%內或=(地價費+成本)*10%內]+稅金(不含開發企業印花稅)+開發企業加計20%;2.舊房扣土地地價費+評估價(=重置成本*成新率)+轉讓稅金(不含購買契稅)。

10.義務時間:壹次付清的登記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轉讓或預售的預征,後清算;簽合同起7日內(開發公司可按期)按次申報。

11.納稅地點:在房產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12.特殊情況(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政府收費1.壹並收計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時基數不含;2.單獨收不計入,也不扣除。

13.特殊情況(2):開發企業清算:竣工並售完/未竣工但整體轉讓/轉讓土地;稅務要求清算:竣工並85%轉讓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許可證滿3年/稅務註銷/其他。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1.特點: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征/對象是土地/限定範圍/差別幅度。

2.作用:合理節約用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廣集財政資金。

3.稅目: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土地。

4.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權屬不清的實際使用人/***有的各方。

5.稅率:50萬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萬-50萬人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視情況調整)。

6.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分米)。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2.財政撥付經費事業單位自用;3.寺廟公園名勝自用;4.街道廣場綠化等公***用地;5.開山填海地。

8.行業減免稅:1.直接農業生產地;2.鐵路/人行/中儲/中油/林業/鹽場礦/礦山/電力/水利/核總/海油/港口/民航部分;3.石油儲備基第壹期。

9.慈善減免稅:1.老年機構自用;2.高校後勤實體自用06-08年;3.廉租/經濟適應房用地;4.核電站除生活辦公(基建期減半)外用地;5.國家儲備庫自用06-08年;6.天然林保護工程自用;7.居民供熱生產地;8.勞教勞改用地。

10.義務時間:購新的交付/購存的登記/租借/非耕地的征用/自用的使用次月起;新征耕地的征用起滿1年開始。

11.納稅地點:土地所在地計算征收,分期納,各地自行規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或壹年征。

12.特殊情況(1):經省級定可免的,安全防範用地/企業內荒林湖泊/搬遷後不用的原場地。

13.特殊情況(2):個人居住房及院/福利工廠/集體或個人辦的學校等/大型扶持項目/農貿市場等由省級定。

八、房產稅

1.特點:個人財產稅/城鎮經營性房屋/區別經營方式征稅。

2.作用:籌集地方財收/調節財富分配/加強房屋管理。

3.稅目: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經營性房屋,不含獨立的建築物。

4.納稅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資及外國人經營的不交。

5.稅率:按房產余值的1.2%或租金12%;2008/3/1前個人出租居住4%,後不分用途4%;企業等按市價租給個人居住4%。

6.計稅依據:稅=租金收入*12%或=原價*(1-減除比)*1.2%。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2.財政撥付經費事業單位自用;3.寺廟公園名勝自用;4.個人非營業用;5.開發商品房售前。

8.行業減免稅:1.工地臨時房屋;2.連續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間;3.郵政劃分城鎮外的;4.鐵道企業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護工程。

9.慈善減免稅:1.學校醫院等自用;2.軍隊空余租賃/毀損停用;3.老年機構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學生公寓/高校後勤實體自用;6.國家儲備庫及經營儲備商品企業自用的08/12/31前。

10.義務時間:原有的經營/驗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驗收/租借/購新的交付/購存的登記次月起。

11.納稅地點:在房產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納,各地壹般按季或半年。

12.特殊情況(1):融資租賃按1.2%;投資聯營分紅***擔分險的按1.2%,不擔的按12%。

13.特殊情況(2):房產原價包括不可分割附屬及配套設備,如冷暖通風,更換的用差額計入,但易壞零配件不算。

九、印花稅

1.特點:兼有憑證和行為稅/範圍廣/稅率低稅負輕/自行完成。

2.作用:廣集財收/促進法制/培養納稅/維護涉外權/監督其他。

3.稅目: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其他。

4.納稅人:立合同當事人;立賬簿人;立據當事人;領受人;使用人;不含保人,證人。

5.稅率:1‰:租賃/倉儲/保險/證券;0.5‰:加工/勘察/運輸/產權/資金;0.3‰:購銷/建築/技術;0.05‰:借款;5元/本:其他。

6.計稅依據:憑證所載份額或憑證數量;沒金額的先5元,後補。

7.直接減免稅:1.憑證副本及抄本;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3.國企改制上市國有股權無償轉讓;4.改制產權轉移書據及變更執行主體的合同。

8.行業減免稅:1.軍貨搶救物資/新建臨管線運輸;2.郵政99/1/1前資金分立;3.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4.石油儲備基地第壹期。

9.慈善減免稅:1.贈予政府福利學校的書據;2.指定收購部門與村委或農民立的農產品收購;3.房產管理部門個人租房合同;4.外國優惠貸款合同;5.投資者封閉式基金買賣;6.涉及廉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及購買人。

10.義務時間:書立或領受時,外國的入境時;保存10年。

11.納稅地點:就地納稅,全國性訂貨會回所在地。

12.特殊情況(1):電網與用戶的供電合同/企業與主管部門的承包合同/法律會計審計咨詢。

13.特殊情況(2):未標明按市價/書立日外匯價拆算;未分別的從高;1角

十、契稅

1.特點:財產轉移稅/土地房屋的購買人繳納。

2.作用:增加地方財收/保護合法產權/調節財富分配。

3.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抵債/交換/投資/贈與/折料/翻建。

4.納稅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權屬的單位或個人。

5.稅率:3%--5%,由省級自定;個人首次購買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6.計稅依據:成交價格/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基準地價。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事業/團體/軍隊自用;2.荒地用於農業的;3.使館駐華及外交人員承受;4.國有控股公司投資新設85%股權公司。

8.行業減免稅:1.石油儲備基地第壹期;2.已購公有住房補土地出讓金後為完全產權的;3.改制/合並/分立/重組劃轉/破產後債權人承受。

9.慈善減免稅:1.城鎮職工第壹次購公有住房的/首次購買單位集資或購進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購的可減或免;3.拆遷補償款內重購的;4.廉租/經濟適應房單位購買為廉租租/經濟適應房的;5.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的減半。

10.義務時間: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義務發生日起10日內申報。

11.納稅地點:土地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況(1):房屋交換價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應交支付方交。

13.特殊情況(2):單獨轉移附屬設施的不交,連同土地或房屋壹起轉移的按總價交;實質性轉移,沒證書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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