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允許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65,438+00年。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相關法律或合同對其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期限為50年。
允許扣除按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65,438+00年。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或合同規定使用壽命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無形資產何時開始攤銷?
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分期平均攤銷,不在處置當月攤銷。即無形資產攤銷的起止日期為當月增加的無形資產,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月不攤銷。企業自用的已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出租無形資產(即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及相關無形資產的攤銷價值計入其他業務費用。
攤銷方法有直線法、產量法等。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能夠反映與該無形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並在不同會計期間保持壹致;預計實現方式不能可靠確定的,采用直線法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