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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開天福便利店開不下去了,可以退嗎?

加盟後悔了,錢能不能要回來?

這個取決於很多因素,壹個是有沒有權利要,另壹個是公司有沒有錢。

第壹,要看簽約時間。如果是剛簽約不久,公司還未開始提供服務、沒有培訓、沒有選址、沒有裝修設計等的,那麽還是處於“冷靜期”內,加盟商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壹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冷靜期”條款,是考慮到被特許人對加盟的行業可能沒有充分的了解,法律從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出發,要求特許人必須給予被特許人考慮是否繼續從事特許經營的壹定期限,如被特許人決定不從事特許經營的,在此期限內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被特許人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是壹項法定權利,特許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剝奪。即便合同沒有約定“冷靜期”,被特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

但冷靜期到底是多久,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壹般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酌情考慮,各地法院認定標準不壹。如果確定不再加盟,就要盡早解除合同,保護好自己權益。畢竟“法律不保護睡覺的權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簽約時間比較久,或者已經開店經營的,就很難適用“冷靜期”的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此時需要從公司存在過錯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維權證據。

1、公司招商時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虛假承諾等行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時存在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加盟商發現後有權單方解除加盟合同,至於隱瞞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達到何種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單方解除權,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是指對於合同簽訂有重大影響的、足以影響加盟商決定簽約與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對於加盟商而言,選擇加盟並願意支付壹定的加盟費用,往往是因為公司對項目作出了大量承諾,並約定會提供選址、培訓、裝修設計、配送設備物料、產品更新等全套開店服務,加盟商可以實現輕松開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引誘加盟商支付加盟費後,往往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的,加盟商有權以公司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退回款項、賠償損失。

3、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權的風險。

公司授權許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公司的核心經營資源,如果其商標或者項目

標識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屬於經營資源存在重大瑕疵,應當認定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加盟商可以起訴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並要求退回加盟費、賠償損失,損失包括裝修費、設備費、物料費、租賃押金租金等及侵權賠償金額。需要保存好全部的證據材料,包括:加盟合同、加盟費收據或者發票、商標侵權被判承擔責任的生效判決書、各項損失的證明材料等。

建議廣大加盟商在加盟前應當要求加盟公司出示商標註冊證,做好相應的投資風險防控,避免投資損失。

以上分析完,接下來就是公司有沒有錢的問題了。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公司名下沒有財產的,那加盟商很可能“贏了官司,拿不到”。所以走法律途徑也要講究策略,有幾個小竅門。

1、向法院起訴時,如果公司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可以把公司的股東壹並列為被告,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公司是兩個及兩個以上股東的,如果(1)有證據證明公司股東使用其個人賬戶收取加盟費、物料款等的;(2)公司目前資不抵債,已經有案件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的;(3)公司被股東惡意註銷的等情況,也可以把公司的股東列為被告,讓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在起訴時,建議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對公司及公司股東名下的財產(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房子、車輛等均可)進行凍結、查封等,防止公司及股東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4、如果經過法院查控未發現公司名下 有財產的,在終止本次執行後,可以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讓公司股東在未實繳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或者另案起訴股東,要求股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