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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註冊國外已有的商標

法律主觀:

壹、 商標搶註 國外 商標 是否合法? 搶註國外商標不合法,構成 侵權行為 。 搶先註冊 馳名商標 較之搶先註冊先使用的未 註冊商標 、己註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 商標註冊 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屬於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馳名、並且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翻譯,易於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取消註冊,並禁止使用。”“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復制或仿制,易於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可見,根據《巴黎公約》,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限於相同或類似商品。“馳名商標的保護只對已經提出申請的註冊的或使用的並且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的其他商標才適用。這些條件是否具備,由接受保護請求的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決定。” 二、國外商標國內惡意搶註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惡意搶註”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構成“惡意搶註”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壹)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註”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壹旦註冊成功,“惡意搶註”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註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壹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 壹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註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二是是否對被搶註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註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註”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註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 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 商標註冊申請 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後的被搶註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註人提出 證據 ,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 (三)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註”。如果在異議程序,被搶註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註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註”。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壹部分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並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註人成功註冊後,被掄註人才知道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註冊了。 事實上,國外的商標並沒有在我國境內的商標局有過註冊的,而且我國也不屬於巴黎公約的聯盟國之壹,其實我國法律上是承認企業註冊的商標的,哪怕經證實該商標和國外的某些商標是相同或者類似的都不會輕易被撤銷,因為外國的 商標法 在我國境內不具備法律效力,可事實上,這種搶註國外商標的行為是不道德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