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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

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

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

約定在統壹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

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壹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

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

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

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

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壹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

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

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壹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壹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

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

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征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

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

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

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或提出若幹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

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

得特許人統壹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

營體系的統壹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

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

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壹)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壹)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壹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壹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

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

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壹定費用。合同到

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壹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

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註冊商

標、商號或者其他標誌,不得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

不得將與 特許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

註冊商標、商 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誌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

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

實、準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特許人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

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

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註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

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

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

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壹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

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

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

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準確、真實、

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

或者收益的 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

商標、廣告 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

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

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

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壹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

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

報上壹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及

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壹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及其實

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

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增加“以特許 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範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準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後壹個月內向

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

上壹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

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

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

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臺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

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壹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

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法規二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特許經營行為準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會員開展特許經營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 會員企業開展特許經營須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 會員不得以任何可能欺騙或誤導潛在加盟者的明示或暗示的陳述銷售或推廣特許

經營權;

第四條 會員不得抄襲或模仿他人的商標、商號、廣告或其他識別符號以欺騙或誤導潛在

加盟者和消費者;

第五條 特許合同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並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特許者和加盟者須盡壹切努力,以誠信友好態度解決爭議。必要時可考慮通過調

解、仲裁甚至訴訟解決爭議。

第二章 特許者(總部)

第壹條 特許者在招募加盟者的過程中,應以書面方式向潛在加盟者提供盡量充分的信

息,包括特許者的基本情況、 合同基本內容、已開店鋪的運營情況、加盟所需投資額、收

益預測等,但不僅限於這些信息;

第二條 向潛在加盟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廣告等宣傳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凡直接或間

接含有歷史或預期的投資收 益、經營業績的數字或資料,應明確來源和依據;加盟者的投

資額及其構成應詳盡說明;

第三條 特許者應鼓勵潛在加盟者和現有的加盟者接觸,使其更深入地了解將要從事的特

許業務;

第四條 特許者在選擇加盟者時,應重點考察其能力、性格、資金實力、事業心等,不應

因性別、民族等原因而予以歧視;

第五條 為保證加盟店所銷售的產品和服務保持良好品質,特許者應不斷對加盟店進行督

導;

第六條 為使加盟者不斷獲得適當的收益,特許者應不斷改進產品、服務和營銷, 並向加

盟者提供指導、援助和合理 的培訓;

第七條 特許者須根據合同規定向加盟者提供優質的材料、產品和服務;

第八條 特許者應能及時收到來自加盟者的信息並給予解答,應建立壹種增進雙方溝通、

理解和合作制度的機制。

第三章 加盟者

第壹條 加盟者在經營特許業務時,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 加盟者須詳盡、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視為在特許者挑選合適的加盟者時不可或缺的

信息;

第三條 嚴格按照特許合同規定及手冊標準開展經營活動,接受壹切需要的培訓及特許者

的指導和監督,以維護體系的聲譽和統壹形象;

第四條 加盟者須遵守與特許經營權有關的壹切資料的保密原則,無論特許經營關系是否

終止,除非得到特許者的書 面同意,否則不得披露或許可相關人員披露任何該類信息;

第五條 按時支付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應繳費用。

第四章 相關專業機構

第壹條 本著誠信和公平的原則行事,鼓勵客戶嚴格遵守本道德規範,無論客戶是否為中

國連鎖經營協會會員。若客戶的委托或要求違反本道德規範,須立刻停止為該客戶提供的服務;

第二條 只接受自己能夠勝任的委托業務;

第三條 堅持獨立、客觀立場,以確保所提意見的公平和專業水準;

第四條 須遵守保密原則,在履行職責期間獲得的壹切資料,未經客戶同意,不得披露或

許可他人披露。

法規三

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

(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

第壹條 連鎖店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壹商號的若幹門店,在同壹總部的管理下,采取

統壹采購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經營組織形式。

第二條 連鎖店應由10個以上門店組成,實行規範化管理,必須做到統壹采購配送商品、

統壹經營管理規範、采購同銷售分離。全部商品均應通過總部統壹采購,部分商品可根據物

流合理和保質保鮮原則由供應商直接送貨到門店,其余均由總部統壹配送。

第三條 連鎖店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構成。

(壹)總部是連鎖店經營管理的核心,必須具備以下職能: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管

理、經營指導、市場調研、商品開發、促銷策劃、教育培訓等。

(二)門店是連鎖店的基礎,主要職責是按照總部的指示和服務規範要求,承擔日常銷售

業務。

(三)配送中心是連鎖店的物流機構,承擔著各門店所需商品的進貨、庫存、分貨、加工、

集配、運輸、送貨等任務。配送中心主要為本連鎖企業服務,也可面向社會。

第四條 連鎖店包括下列三種形式:

(壹)直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壹經營;

(二)自願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

導下***同經營;

(三)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

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 商品的特許權,經營權集中於總部。

直營連鎖、自願連鎖和特許連鎖這三種形式,可以在壹個連鎖企業中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條 連鎖經營的形式,可在超級市場、便利店、專業店、綜合商場等多種業態中實

行。

第六條 連鎖超級市場門店營業面積壹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經營商品以肉類、禽蛋、蔬

菜、水果、水產品、副食調 料、糧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貨為主,其中經營肉類、禽蛋、蔬菜、

水果、水產品及糧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體、鮮品、凍品、半成品、熟制品形式等)的面積

占全部營業面積的30%以上;開架自選售貨,出口處集中收款。

第七條 連鎖便利店經營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飲料、小百貨、副食調料、糧油制品為

主;以開架自選售貨為主,營業時間在16小時以上。

第八條 連鎖專業店主營類商品及連帶商品占全部經營品種的90%以上;以開架售貨為主。

第九條 連鎖綜合商場門店營業面積壹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經營商品以日用百貨、服

裝、家用電器、食品為主。

第十條 連鎖超級市場、便利店和綜合商場必須使用電子收款機,並逐步建立時點銷售(PO

S)和電子訂貨(EOS)系統, 完善商業綜合信息管理網絡(MIS)系統。連鎖超級市場和綜合商場

銷售的非鮮活類商品中,條形碼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碼)要達到90%以上。

第十壹條 特許及自願連鎖總部與門店簽定的合同,應包括下列事項;授權使用總部商

標、商號的內容;統壹采購、配送商品的內容;提供經營技術的內容;設立加盟店地點及目

標市場的內容;門店裝潢設計方面的內容;促銷方面的內容;質量管理方面的內容;總部對

門店實行財務監控及收取加盟費、管理費等方面的內容;公平競爭和保護知識產權 的內容;

合同期限、更新與解除的內容;對違反合同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內容等。

第十二條 飲食業、服務業和生產資料銷售業的連鎖店,由行業主管部門參 照本規範意見另行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