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的內容壹般會由企業的名稱、商號、商標、企業獨有的廣告用語等直接表明該企業特點的詞語加以美學設計組合而成,它有時直接由企業的名稱、商號、商標等單獨構成,而有時也會把它們組合在壹起使用。
“品牌”與“商標”是極易混淆的壹對概念。有些企業錯誤地認為,產品進行“商標”註冊後就成了品牌。事實上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有時兩個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時卻不能混淆使用。品牌是市場概念,它強調企業(經營者)與顧客之間關系的建立、維系與發展。商標是法律概念,它強調對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我國商標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分,“品牌”可以是註冊商標,也可以是未註冊商標。另外,品牌與商標是可以轉化的,如品牌經註冊獲得專用權就轉化成商標,也就具有了法律意義。正是借助商標的法律作用,才使得品牌所產生的超過產品本身價值以外的利益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