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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註冊原則是

商標的註冊原則有兩種:

1、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又稱註冊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如果是同壹天申請,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使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註行為。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2、自願註冊原則。 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註冊取決於自己的意願。在自願註冊原則下,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服務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馳名商標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第壹款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第二十八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