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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算作不知情的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銷售其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且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商標權需要證明是合法取得或者由提供者提供的,才不會引起刑事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使用商標或註冊商標時,要註意是否存在侵權或違規行為。如有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知情的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銷售其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法律上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標準是: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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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