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劇本著作權屬於文化公司。如果甲乙丙丁都是該公司的員工,則該劇本屬於職務創作;如果不是,則屬於委托創作,無論是哪種情況,著作權都屬於發起人也就是文化公司。
(2)丙作為創作小組的壹部分,只有署名權,沒有權利私自許可。
2、
(1)如果證據充分,甲能夠證明其技術是在乙申請專利之前產生的,可以生產。
(2)因為專利權屬於乙公司,在專利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甲沒有許可的權利。
3、
(1)按照題目所講,該商標應該屬於地理標誌,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酥梨“是在國際分類第31類。
(2)根據題目意思,是想回答說不能被核準;但目前所給出的條件嚴重不足,根據法律條款,只能說壹般情況下,乙地公司不能註冊成功。
《商標法》明文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如果甲地合作社證明了該名稱屬於地理標誌,那乙公司的”酥梨“類商標不會註冊成功,其他類別商標有機會。(請註意是”不會註冊成功“,而不是”不能被核準“,因為乙公司先提出申請,理論上是先被審查到的,有初審通過的可能,然後才被異議或者撤銷掉。)
《商標審查標準》中也有對地名的限制,”商標所含地名與申請人所在地不壹致的,容易使公眾發生誤認,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的規定予以駁回。“但也有例外情況,比如”縣級以下的行政區劃名“是不受限制的,也就是說如果甲地只是某壹個鄉村,那乙地公司所申請的商標就有機會通過初審;另外“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過地名本身的“也是有機會註冊成功的,比如黃山、洪湖等,乙地公司也有機會註冊到。當然了,前提是”酥梨“以外的項目或者甲無法證明該名稱為地理標誌。
總體分析,因為條件不足,乙地公司所申請的商標尚存在”被核準“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