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鉛期貨交易手續費定在2000元左右(不含印花稅等費用)。
2、鉛期貨交割費(個人投機者無此費用為不交割)
鉛期貨賬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期貨賬戶資金量不低於65438+萬元。(鉛現貨價格約65438+7000元,原合約25噸,價值約45萬元,保證金約15%,原保證金約7萬元)。
2.有期貨交易經驗,對期貨有壹定了解的公司或人士。
3.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已通過投資者適當性審查評估(詳情請電話或網上查詢)。
鉛期貨賬戶材料:
個人投資者期貨賬戶股指需要材料:必備材料,賬戶持有人身份證和銀行卡(建行)可選材料。
如果想在鉛期貨交易中保持盈利,保險的基礎就是避嫌。在實際操作中,有經驗的投資者和交易者認為,了解鉛期貨市場乃至期貨市場整套交易的規則,避免或盡量減少錯誤,可以減少在這種杠桿交易中的損失,增加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的可能性。
鉛期貨交易規則
壹、上期所鉛期貨交易的風險控制
1,保證金制度鉛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8%。根據持倉變動情況和上市運作的不同階段,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如下:鉛期貨合約持倉變動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註:X代表某月合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來源:上海期貨交易所。
鉛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資料來源:上海期貨交易所。
2.倉限制度鉛品種期貨公司會員實行比例倉限,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實行數量倉限。
不同時期期貨合約比例和持倉限額的規定(單位:手)
註:表中某期貨合約持倉雙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客戶持倉限額單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是基數;資料來源: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二,前期的鉛傳遞系統
1,交付標準質量指標
(1)交貨單位
鉛標準合約的交易單位為每手25噸,交割單位為每張倉單25噸。交貨必須是每個倉單的整數倍。
(2)質量法規
1)本合同實物交割使用的鉛錠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T 469-2005 Pb99.994,其中鉛含量不低於99.994%。
2)外觀和塊重。交付的鉛應為錠,國產鉛每錠重量為48kg 3kg、42kg 2kg、40kg 2kg、24kg 1kg。
3)每張倉單溢出不得超過2%,增減條款不得超過0.1%。
4)每個交貨單位的鉛錠必須由同壹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組成,具有相同的品牌、相同的註冊商標、相同的質量等級、相同的形狀和相同的包裝數量(近似捆重)。註冊生產企業自行選擇捆綁註冊產品,但有利於組裝。每捆包裝要用相應強度且不易生銹的包裝帶捆紮。具體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裝訂應牢固,並標有醒目的產品標識,標明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名稱、品牌、批號、凈重和生產日期。如果出現包裝破損和散裝貨物,交付到倉庫的貨物應在交付前重新組裝並用規定的包裝帶捆紮。包裝費用應由業主承擔。
5)每張倉單的鉛錠必須是交易所認可的註冊品牌,必須附有質量證明。
(六)倉單由本所指定的交割倉庫按規定檢驗合格後簽發。
(3)交易所認可的生產企業和註冊品牌。
用於實物交割的鉛錠必須是交易所註冊的品牌。具體註冊品牌和溢價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並公布。
(4)指定交貨倉庫
由交易所指定並另行公告,異地交割倉庫的溢價標準由交易所規定並公告。用於鉛期貨交割的鉛錠必須存放在室內倉庫。
2.銷售線索交付方法
在合約的最後壹個交易日之後,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人應以實物交割的方式履行合約。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由會員處理,並以會員的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付。
期貨合約最後壹筆交易的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後,自然人客戶的期貨合約持倉為0手。自最後壹筆交易的第二個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戶交割月份的持倉由交易所直接平倉。
實物交付應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完成。交割期是指合約最後交易日之後的連續五個工作日。這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壹、二、三、四、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終交割日。交付程序如下:
(1)首次交貨日期
1)買方聲明意向。在第壹個交貨日期內,買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貨物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品牌、數量和指定發貨倉庫名稱。
2)賣方應提交標準倉單。賣方應在首個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交易所提交已支付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
(2)第二次交貨日期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第二個交割日,交易所根據現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四舍五入、就近匹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將標準倉單發放給買方。
對於不能用於下壹個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照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買方。
(3)第三次交貨日期
1)買方付款和收貨。買方應在第三個交割日14: 00前將貨款交付交易所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家收款。交易所在第三個交割日16: 00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延長交割貨款的支付時間。
(4)第四天和第五天交貨
賣方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標準倉單在交易所以實物交割,其流通程序如下:
1)賣方客戶授權標準倉單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2)賣方會員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
3)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發給買方會員;
4)買方期貨公司成員向買方客戶發放標準倉單。
實物交割完成後,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有異議的,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次月15前(含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節後第壹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還應當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已交付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對已交付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如果買方需要將已交付的貨物重新用於以後的交付,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發貨人將貨物交付到指定的交貨倉庫前,應申請入庫申報(交貨預測)。入庫申報內容包括品種、等級(品牌)、商標、數量、發貨單位、指定發貨倉庫名稱等。,並提供各種文件等。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交割預測(入庫申報)手續。
在倉儲能力允許的情況下,交易所將考慮委托人的意願,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將貨物交付到經批準的倉儲申報中指定的交割倉庫。未經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得用於交割。
貨物到達指定交割倉庫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相關規定對到貨情況及相關單據進行核查。驗收後,指定發貨倉庫應將入庫驗收結果錄入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標準倉單的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後,指定交割倉庫方可出具標準倉單。貨物到達倉庫驗收時,業主應前往指定的交貨倉庫進行檢驗;如委托人未在倉庫驗貨,則視為委托人同意指定交貨倉庫驗收。
標準倉單的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指定的提貨倉庫應在核對標準倉單後提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倉庫提貨,也可以委托指定的提貨倉庫代為提貨,但委托指定的提貨倉庫代為提貨時,貨主應當到倉庫監督提貨。如業主不來倉庫監督交貨,則視為從指定的交貨倉庫交貨無誤。
從指定發貨倉庫發貨時,應及時填寫《標準倉單發貨確認單》(壹式兩份,業主和指定發貨倉庫各壹份),並在相應的標準倉單上加蓋到貨專用章,與倉庫配對,妥善保管備查。
3.銷售線索交付地點的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