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賠償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涉及到種類是非常多的,壹般來說可以處五十萬以下的賠償,但對於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的,也可以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處罰,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客觀:《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