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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有哪些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

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以下幾種情況在多數國家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征:

(1)商標采用了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或圖形。如以“乳牛”作為奶粉商標圖案,因乳牛為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圖形,商標不具備顯著特征,不能獲準註冊。

(2)商標采用了地理名稱。根據國際慣例,許多國家和地區禁止使用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因為地理名稱不能區別不同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3)商標僅由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組成。如“羊絨”毛絨、“金質”鋼筆等。采用這類商標,將使商品與其他同類商品混同。

(4)商標由單純阿拉伯數字組成。以阿拉伯數字作為商標;將使其不易識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還會引起誤認,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標易與尺碼混淆。大多數國家規定數字商標不準註冊,如廣州生產的“555”牌電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亞等國申請註冊未能得到核準。

對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各國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

日本商標法同中國商標法對顯著特征規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標必須使用所指定的壹種或幾種顏色。

法國商標法的規定較寬松,壹切可用以識別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標記如姓氏、別名、地名、標簽、標徽、烙印,印花、戳記、插畫邊紋、圖畫、浮雕、字母、數字、銘文等都可以作為工業、商業或服務業的商標。

英國和美國實行商標註冊兩部制,在A部(主簿)註冊的商標較B部(副簿)註冊的商標要求嚴壹些。英國商標法規定,凡申請註冊為A部的商標,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公司、字號、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以獨特的形狀表現的;

(2)申請人自己的或者企業前人的簽字式樣;

(3)壹個或幾個獨創的文字;

(4)壹個或幾個對商品特性或品質無直接聯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稱或姓氏;

(5)其他顯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