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認定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
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可概括為兩個“高度”:高知名度和高美譽度。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二條規定: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壹)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註冊時間不少於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壹款和本規定第九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相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