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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築施工中假冒建材的使用可否構成商標侵權

您好,對於建築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假冒註冊商標建築材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屬於民事違約。當事人購買使用冒牌防水卷材是單純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商標法》對購買假冒註冊商標商品並使用的行為沒有規定,工商機關對使用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不能作出處罰。即使不是單純的使用行為,當事人將購買的冒牌防水卷材鋪設在建築工程當中,上面覆蓋水泥,防水工程完工後從表面無法看到卷材的商標,這種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沒有給註冊商標所有權人造成損害。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的工程實行綜合單價,施工單位的施工計價既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說明當事人有銷售材料的行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因此,對於施工單位,應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定性並予以處罰。是否造成混淆不是認定侵權的必要法定條件,本案施工單位既然銷售了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就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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