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體商戶或者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工商管理部門是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處罰要有壹定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於2007年9月4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根據2011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分總則,管轄,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期間、送達,行政處罰的執行,立卷,監督,附則9章90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予以廢止。壹、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2、調查取證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3、核審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壹)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準確;(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六)處罰是否適當;(七)程序是否合法。4、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第六十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第六十壹條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第六十二條前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第六十三條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第六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檔保存。行政機構在進行行政處罰的時候也是要按照壹定的程序來進行的,所以,不僅僅是個人和企業單位,還是行政機構都是有著壹定的法規去約束的,而且執法機構在執行法規處罰時要按法規程序進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