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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沒有實際使用。

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對已經成功註冊(即已依法取得商標註冊證)的商標,通知撤銷。但壹般情況下,國家商標局不會自行通知註冊商標第三次撤回,通常是其他企業或個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大多是該商標的競爭對手)。國家商標局受理申請後,將向被撤銷的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

商標撤回抗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收到國家商標局發出的《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後,在通知背面註明《關於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並在兩個月內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三年內該商標在商品保護中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明有正當理由不使用。需要同時退回的是《關於提供使用註冊商標證據的通知》。提交國家商標局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自動放棄,隨後該商標自動撤銷,成為無效商標。

1逾期未提供證據材料使用;2.提供的證據是虛假的或無效的;未能證明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內不使用的。

商標撤銷三年抗辯所需材料: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書》原件及信封、與申請撤銷商標的被申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使用圖片或相關材料、商標印刷、商標產品生產銷售、商標產品交易單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產品宣傳證據等。).證據材料清單,由代理機構提供)。

撤銷商標申請人簽署的撤銷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使用的申請書、商標授權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被申請人簽署的撤銷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使用的答辯書、商標授權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

辦理程序:被申請人與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合同——付款——被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並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制作標準文書——報國家商標局決定(當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