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因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保障全區化工等易燃易爆企業的生產和儲存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要求,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條例》,結合我區實際,
壹、嚴禁在下列地點及周邊燃放煙花爆竹:
泉港石化工業園區及其安全控制區,特別是聯合石化、湄洲灣氯堿、東信石化、天元化工、科美特燃氣、泉港油庫、榮臻石化、東港石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
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和儲存單位,特別是加油站、德成樹脂、華爾寶樹脂、迪達石化、德利化工、盛遠工貿、鐘平神馬、華福三聚氰胺、華星燃氣、盛達燃氣、新港液化氣、澤川液化氣等易燃易爆企業均在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
文物保護單位;
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在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內;
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養老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森林等重點防火區域。
二是上述禁止燃放區域或者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人應當在1.08前劃定本轄區安全防火區域界限,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25前召集本轄區禁止燃放區域或者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人研究確定禁止燃放區域界限,在界限處設立警示標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鎮、派出所、村人民政府要強化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各鎮要組織所轄村莊成立整治小組,派出所成立監管小組,加強日常巡查,特別是在煙花爆竹燃放高峰期,對限制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教育和查處。鄉鎮要在轄區內全方位宣傳,督促禁入區域或場所的產權單位或使用人設置、張貼警示標誌和宣傳標語,做到家喻戶曉,督促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本通告及相關規定。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在限制區域燃放煙花爆竹,並有權勸阻和向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舉報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受理舉報並組織調查。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非法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