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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法第十三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中華人民***和國國徽法》第十三條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商業廣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壹、國徽法規定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下列四種情況: 1、是商標、廣告、外觀專利;

2、是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3、是私人慶吊活動;

4、是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5、中華人民***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和國的象征和標誌,壹切組織和公民都要增強國家觀念,尊重和愛護國徽,正確規範使用國徽。維護國徽尊嚴,即要求不得以各種方式侮辱國徽,不得懸掛破損、汙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

二、中華人民***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

壹、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桿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著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正中垂直畫壹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圖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子及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國徽法》

第十三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商業廣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