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方和受讓方依照商標法所規定的程序提交書面轉讓申請之後,如果雙方達成了壹致撤銷的意見或暫時不履行商標轉讓過戶的事宜,那麽就可以***同向商標局申請撤回的請求。請大家註意壹點,提出撤回申請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了壹致,也就是說如果其中有壹方不同意撤回申請要求的,那麽商標局就會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繼續對轉讓申請的商標進行審查。當然如果轉讓方態度十分的強烈,那麽極有可能就會產生糾紛,給雙方都帶來無法預估的損失和傷害。建議妳們再好好地進行協商,不要存在慪氣或者是賭氣的因素,最後妥善地處理好這件事情。
壹般來說,遞交撤銷申請的時間最好是在商標管理局下發核準商標轉讓申請之前;如果雙方達成了***同撤回意願,並向國家商標局予以確認,那麽就可成功地撤回。
二、商標轉讓要註意什麽問題
(壹)、該商標在有效期內,不需要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交納任何費用。
商標到期的前六個月內,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商標業務單位向商標局申請續展。續展成功後商標的有效期再延長十年,同樣,在十年內,不再需要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交納任何費用。
(二)、請保留該商標的使用證據,為避免引起三年未使用的不必要糾紛,請保留相關使用證據。當前常見的幾種主要的商標使用證據:
1、對商標進行大規模的廣告宣傳是使用該商標直接有力的證據,如通過報紙、雜 誌、電視、廣播等各種廣告媒體進行商業宣傳。
2、許可他人使用商標,被許可人的實際使用視為該商標的使用,但應當由註冊人向商標局提供上述使用證明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3、完全以出口為目的,在本國內將商標附著於商品或者其包裝物、包裹物,也視為該商標在本國內的使用。
(三)、請妥善保管註冊證原件及核準轉讓證明,如果不慎遺失任何壹樣,可及時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商標業務單位向商標局申請重新補發註冊證;
(四)、如果當前商標持有人的地址和名稱發生了變化,請及時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商標業務單位辦理該業務。
三、商標轉讓的法律規定:
1、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2、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