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無形資產是資本性支出。無形資產是資本性支出,其受益期限在壹般情況下不會很短,它的價值也不可能過於悲觀地迅速貶值。
如果以象征性的金額代表無形資產的價值,雖然解決了可能存在的虛增問題,但同時又表現得過於謹慎,造成資產價值虛減,既不符合會計的客觀性原則要求,也違背會計的重要性原則。
而將其價值保留在帳上,無形資產不作攤銷的辦法,確有虛增資產的風險,由於使用無形資產而損耗的價值不能合理地歸集到費用中,導致營業成本不實,也不符合會計的配比原則要求。
擴展資料: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壹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成本等)。某項無形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3.根據財稅[2008]1號文的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