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註冊 - 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解決

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解決

法律主觀:

商標權 與企業名稱權均受法律保護。只有兩者其中壹方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或者權利使用不當才會產生沖突。當產生沖突時,如果被告從事的商品或服務與原告 註冊商標 核定的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可以直接考慮 商標 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 》第六十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