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顯著的標記性。
商標要簡、標記性強,與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要有顯著的區別,使人壹看就懂,過目不忘。切忌刻意摹仿或影射他人的特別是馳名商標的名稱或圖形,盡量避免在“植物園”、“動物園”或“建築群”中選擇那些人們早已用俗了的花鳥魚蟲、亭臺樓閣、名山大川等,以及哪些敘述較強的具有實際含義的“弱商標”。
(2)廣泛的適應性。
商標的名稱或圖形,要適應各個國家的商標法律、消費者的心理、各民族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宗教信仰;還要適應在各種場合(如包裝裝潢,各種廣告媒體,放大、縮小、空心、立體)中使用等。如某壹商標正常使用時還過得去,但因某種需要縮小使用時,由於商標圖樣中大小比例失調,致使原來的小字被縮小成不能辨認的壹條模糊的細線,這種商標就不能稱之為好商標。
(3)巧妙的象征性。
商標既不能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及其它特點,也不能帶有誇大宣傳或欺騙性,但商標也不能遠離商品的根本屬性。因此,好的商標名稱應富有深刻的內涵和寓意,具有巧妙的象征性,如“回力”牌球鞋,“百靈”牌電子琴,“三菱”牌汽車等。
(4)高度的藝術性。
商標的造型要優美、新奇動人、具有獨特的藝術風格,才能給消費對象壹種藝術美的享受,才能使標有該商標的商品有很好的購買對象。例如“郎”酒商標剛勁、顯著,,“CocaCola”商標流暢、醒目,““百靈”樂器商標如真的百靈鳥呼之欲出等。
(5)宣傳的便利性。
俗話說:“好酒也要靠吆呼”,因此,壹件好的商標除了上述要求外,還應當便於呼叫、便於書寫、便於結合巧妙的語言作為廣告主句進行廣告宣傳,如“‘金鷹’浴盆,浴盆精英”,等。由此可知,狂草漢字不便於書寫和記憶,單獨的圖形,不便於呼叫及進行廣告宣傳,故不適於作為商標單獨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