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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名稱權與商標的區別是什麽?

原產地名稱權是與商標有關的商品區別標誌,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其客體具有財產內容,屬工業產權保護對象,因而他人擅自使用會產生財產後果。但它與商標權、商譽權、商業秘密權這幾種工業產權相比,有著明顯的區別,並不完全具備該類權利的特征。其特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原產地名稱權不具有個體專有的獨占性,在這壹點上,其與商標權具有重要區別。商標可以獨家註冊,而原產地名稱不允許由個人獨自註冊,若允許獨家註冊勢必剝奪該地域內其他生產經營者的使用權。我國商標法第八條中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二、原產地名稱權與商標權、商譽權、商業秘密權的時間性要求不同。原產地名稱權不具有時間性,該項權利無保護期間的限制,是壹項永久性的財產權利。商標權因有效期屆滿而未續展則將依法喪失專用權。商業秘密權雖無保護期限制,但商業秘密的主要內容壹旦泄露即喪失該項權利。商譽權雖然也不具有時間性,但商譽的存在基礎是商譽主體的存在,壹旦作為商譽主體的企業或個體不復存在,也即喪失了權利。相對來說,原產地名稱權附著的是地理標記,與某類生產者相聯系而存在,因此屬於壹種無法定消滅事由的永續性權利。

三、原產地名稱權與商標權、商譽權、商業秘密權的權利轉讓不同。原產地名稱權的客體具有本源性特征,其權利不得轉讓或許可使用,該項權利雖具有財產意義,但由於其權利客體即地理標記的本源性,決定了如果允許原產地名稱轉讓使用,將會造成商品地域來源的混淆,從而也就喪失了地理標記的本來功能與作用。而商標中的商標註冊人則依法有權將其註冊商標的所有權轉讓他人,也可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商業秘密則因其具有可傳授性和可轉讓性的法律特征,也就能夠將其依法被作為交易的標的在市場主體之間相互轉讓。商譽權的取得雖具有特定性和抽象性,但畢竟具有財產內容並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因而經營實踐中,非商譽權的主體通過聯營、合資、入股等方式與商譽主體合作,從某種意義上說,商譽權也被不同程度地轉讓。

四、尋求法律保護和救濟的權利主體範圍不同。商標權、商譽權、商業秘密權因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決定了當其權利被非法侵犯時,依法只有權利個體主張權利,尋求司法保護。而在盜用、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發生時,因其不具有個體專有的獨占性,任壹權利人均可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