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系先指定審查員審查。
2、審查員再依商標審查辦法,先做程序上之審查,即審查申請書之內容及規費文件是否完備,如有錯誤缺漏或文件未完備者,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當程序審查完畢後,再依商標審查準則,進行實體審查,審查商標圖樣是否具備積極要件(具有識別性)及未有消極要件(不得註冊之特別規定,如與他人商標近似等)。
4、審查後,認為合法者,即以審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公告於商標主管機關公報並下發註冊證。
5、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始予註冊。
註冊所需時間:12-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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