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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擔保財產的啟封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為保證判決將來的執行,而采取的限制處分當事人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中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有效期內,反擔保義務尚未約定的,合同期滿後反擔保義務的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無效且已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應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禁令制度的適用條件和範圍是不同的。財產保全制度適用於普通民事訴訟,可以在訴訟前和訴訟中提出保全申請,保全範圍可以是被告的全部相關財產。財產保全壹般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方式,數額以原告起訴的數額為限。

目前,禁止制度僅適用於我國侵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案件,是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後trips協議的要求而制定的。禁令也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提出,但其主要請求是被告或利害關系人停止侵權行為,禁止相關侵權物品流通。在實踐中,法院對禁令的使用是嚴格的,壹般來說,申請人還需要提供更充分的擔保。

如何解除訴前保全

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被財產保全的被保護人提供其他有利於執行的等值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將保全對象提供的擔保財產變更為被保護人,並將原被查封的財產解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的規定。

第八條為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而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

第十七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人民法院可以同時先行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凍結財產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