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經1982年8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議通過;根據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此後,根據商標法的審查規則,人們可以去申請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